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 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为安全权。 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宪法》和《民法通则》赋予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在 消费领域 的具体体现。对于所有的消费者来说,在进行消费活动时,首先考虑的便是商品和服务的安 全、卫生等因素,如果这方面存在问题,轻则使消费者产生某种疾病,或者身体某一部位受 到伤害,重则造成财产毁损或者导致残疾甚至死亡。因此,商品和服务是否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问题。 安全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人身权的范围,除生命健康权 外,还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本条所称的人身安全权,仅指生命健康权 不受损害,因为只有生命健康,才存在是否安全的问题。具体来说,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 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持身体各器管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至于 财产安全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消费者的生活就 要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所称的财产安全,并不仅仅是指消费者购买、 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安全,还包括除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之外的其他 财产的安全。由安全权出发,该条第二款还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 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既是安全权的内在反映和具体表现,又是安全权得以实现的保障。 所谓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商品和服务有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该标准。如对食品、药品、家用电器等,国家一般是有强制 性要求的。其中食品必须做到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 感官性状,食品的包装、存放、运输必须清洁卫生,过期、变质的食品不能出售;药品必须 严格按照工艺规程生产,其化学成分及含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包装必须贴有标签并附详细说 明书;家用电器不允许有漏电、爆炸、自燃等潜在危险的存在等等。其二,商品和服务没有 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这主要适用于服务和某些新研制开 发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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