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爱犬狂叫致使7岁孩童受到惊吓,在奔跑中跌倒受伤,饲养人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0月24日,江苏省太仓市法院判令被告浦某赔偿原告林某医疗费等共计6042.31元。
今年7月28日晚6时许,7岁男孩林某和同伴在浦某家附近玩耍,因浦某饲养的大黄狗向林某狂叫,林某受到惊吓,在奔跑中跌倒。随后,林某被母亲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上臂骨折,并进行了手术,共花去医疗费4294.31元。为此,林某的家属将浦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费用共计8542.31元。
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认为林某所受的伤害因狗的叫声引起惊吓所致,浦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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