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警示2007年第4号
近日,市消委会接到消费者康小姐投诉,称其家中某品牌吸油烟机,在未使用的情况下,半夜突然起火自燃,连带损毁了同品牌的炉灶,熏黑了厨房墙壁和屋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与生产厂家协商赔偿未成,要求消委会调解。消委会调查后发现,双方主要分歧在于:康小姐家的吸油烟机使用已将近四年,且购买发票已丢失,燃烧的现场出于安全考虑也被清理过,厂家除了愿以成本价出售一套炉灶和吸油烟机给消费者外不愿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经市消委会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投诉得到圆满解决。
吸油烟机等家用电器起火,关系到消费者家庭人身、财产安全,非同小可,因此市消委会给消费者如下警示:
一、消费者要严格按产品说明书操作使用,不可随意拆卸清洗吸油烟机。拆卸清洗吸油烟机应请专业人员,以防损坏控制板的密封,致油污、水珠进入电路,造成短路。
二、不可用易燃液体清洗吸油烟机。在使用吸油烟机时残留的易燃液体可能引起燃烧,而且用易燃液体清洗易损坏吸油烟机控制板的密封。
三、在使用吸油烟机时,灶具不得干烧,这样易将大量的热吸入吸油烟机内,损坏部件,并可能引燃机内油污。
四、吸油烟机使用的插座,最好是带开关的固定插座,每次使用后应切断电源。
五、发生吸油烟机等家电自燃、起火等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警,并尽可能保留现场,及时通知厂家到场处理。
六、家用电器的购买发票、产品说明书、保修卡等相关资料,只要产品在使用就应该一直保留,以备在保修期外出现产品安全问题时,作为凭证。
市消委会同时警示经营者和生产厂家:安全保障义务不同于质量保障义务,经营者不能以已过保修期主张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出现损害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形时,无论是产品质量保修期内还是保修期外,经营者均应依法承担责任。 (周珏、陈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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