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里我得先给大家介绍一部法律,那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部法律的作用主要是为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从事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而且,国家工商局随后也出台了一份规定,就是这份《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同样不得超过5000元。这样一算,香特莉公司提供的POLO车6到10年的使用权,其价值远远超过了5000元这一上限。另外,在国家工商局的这份规定中,还明确要求经营者在举办有奖销售时,必须明确告知购买者兑奖的方式,并且在公布后不得变更。而香特莉公司在兑奖时,突然要求消费者必须持有驾驶执照,并在车身上喷涂广告,这些都违反了国家工商局这份规定中的内容。
经过调查,上海市工商局最终认定,香特莉公司的这次有奖促销活动违法,责令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香特莉公司进行了处罚,开出了一张8万元的罚单。
这次意料之外的处罚,让这场官司的判决一下子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在这次抽奖活动本身违法的前提下,法院究竟该不该支持徐磊的诉讼请求呢?如果判决香特莉公司给徐磊兑现大奖,会不会相当于认可了这次违法的抽奖活动呢?这种案例原来法院从未遇到过,所以徐汇区法院对此案的判决非常慎重,他们专门邀请了上海的一些法律专家和工商局的领导,对此案的判决进行了讨论。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主任刘凯:问题是,我们认定的是有奖销售违法,处罚掉了。那么对这些中奖者来说,她是无辜的。她中到的奖的利益……,活动虽然被认定为是违法行为,但其实是经营者促销活动的行为违法,在这个上取得的利益,法律是支持的。
法律专家蔡绍祥:最后,我觉得要处理的时候,就按照诚信原则。只要合同成立,我就按照诚信原则照样处理你。这是一个思路。第二个思路,还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个处理起来就比较方便一点。因为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从最高金额的限制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会小一点。
听取完专家们的意见后,法院进行了合议。最终的判决意见倾向于支持徐磊的诉讼请求,但是在判决的数额上应当有所控制。
与此同时,徐汇法院的法官将双方当事人叫到了一起,进行了诉讼指导,并讲解了相关法律,希望双方都能够做出一些让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法官侯荣康:考虑到法律规定此类抽奖活动的奖金上限是5000元,而且此案的诉讼主要是由于被告引起的,原告收集证据和庭审过程中还付出了一定的成本,所以最后这个两万元的调解结果也是与法无悖,法院予以支持。
几天之后,徐磊和香特莉食品有限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徐磊最终放弃了7万元的赔偿数额,接受了香特莉公司给付的两万元人民币。
现在商家为了扩大影响,促进销售,各种各样的有奖促销活动是层出不穷。但是,法律规定的奖金或奖品的价值最多只能是5000元。由于现在大家的消费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如果严格遵守这样的限制,商家就无法达到满足吸引消费者眼球的目的,于是,一些商家便开动脑筋,想尽办法来打擦边球,变相提高奖品或奖金的额度,这样的行为一旦要是执法部门发现,肯定是会被立即制止的。但是,假如生米已经做成了熟饭,消费者是无辜的,那他们已经获得的利益又该如何保护呢?这可能是一个需要执法者们认真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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