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总:消费者买的产品货号多少?
记者如实相告。
孙总:现在市场上假冒“花花公子”产品很多,你怎么知道消费者买的不是假冒产品呢?
记者告诉对方防伪查询结果,孙总接着问记者:你告诉我产品标签上的钢印编码,正牌“花花公子”应该有钢印编码。
在产品标签左上角位置,记者果然见到编号为“7669380”的钢印码,孙总立刻回答说该吊牌是以前的旧吊牌,现在的新吊牌钢印编码是以“725”开头的,至于是不是正牌花花公子产品,孙总表示在没有看到产品之前,他不好下结论。
律师看法: 涉嫌欺诈商家应退一赔一
记者对此事电话采访了北京天坛律师事务所冷光强律师,冷律师认为:相对于消费者而言,作为经营者的卖场是强势群体,特别是山东利客来购物中心,其强势地位更为明显。为了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门对消费者所享有的权益、经营者所应履行的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山东利客来购物中心销售的“花花公子”牌羊绒衫实际材质与标注严重不符,完全是不合格产品。同时,如果这种服装没有获得香港“花花公子”商标持有人的商标使用许可,那么也不是真正的“花花公子”产品,实质是假冒“花花公子”商标的伪劣产品。商家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货、还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同时消费者还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消费者协会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2月24日,纪先生到本社向记者反映,说他在青岛利客来所购买的8件“花花公子”羊绒衫已经由花花公子服饰国内总代理东莞宝兔服饰有限公司全部退款,所购货物可自行处理。记者电话连线东莞市宝兔服饰有限公司孙总经理,从孙经理对这一处理结果得到印证,宝兔服饰有限公司于2月15日已将13000元人民币划入纪先生的银行卡。记者问孙经理退赔的依据是什么?孙经理说:“我们没有看到实物,也不能判定就是花花公子品牌的商品,消费者要求赔偿18000元,我们觉得有些过高,就协商了这个数额。做生意嘛,要顾全大局,也希望这位消费者不要再追究了,以免给我们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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