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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作者:7t5.cn|来源:|时间:2007-09-24| 收藏 推荐 ]【



  4、配料应标于“信息版面”的上方或右侧,标题为“配料表”。

  五、功效成分

  1、所有功效成分均以每100克或100毫升,或每份食用量的保健食吕计算其实际含量,实际含量可以用平均值表示,也可以用含量范围表示。实测值的允许偏差范围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执行。

  2、能量

(1)凡通过调整食品中的能量产生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必须标示食品中的能量含量。
(2)能量以KJ(Kcal)表示。

  3、营养素

(1)已列入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营养素,其名称应使用该标准规定的名称。
(2)各营养素的单位如下所列:

  蛋白质、氨基酸及含氮化合物以克为单位;
  脂肪及脂类物质以克或毫克为单位;
  总碳水化合物以及分类碳水化合物以克为单位,应以百分比标示其中的蔗糖含量;膳食纤维以克为单位;
  维生素以毫克、微克或国际单位为单位;
  矿物质以克、毫克、微克为单位。

  4、其它功效成分

  其它功效成分依不同物质以克、毫克、微克或其它单位标示。微生态产品需标示在保质期内所含每种活性生物体的数量。

  5、功效成分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配料表”之后,标题为“功效成分表”。

  6、“功效成分表”应以表格形式排列,各功效成分以产生保健作用的大小依递减顺序排列

  六、保健作用

  1、保健作用应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同。

  2、不得用“治疗”、“治愈”、“疗效”、“痊愈”、“医治”等词汇描述和介绍产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以图形、符号或其它形式暗示前述意思。

3、保健作用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功效成分表”之后,标题为“保健作用”。

4、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示保健作用声明短语,短语的字体不能大于保健食品名称的最大部分。

  七、适宜人群

  1、适宜人群的分类与表示应明确。  

  2、当保健食品不适宜于某类人群时,应在“适宜人群”之后,标示不适宜食用的人群,其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的内容。 

  3、适宜人群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保健作用”之后,标题为“适宜人群”。

  八、食用方法

  1、应准确标示每日食用量或每次食和量。食用量可以以质量或体积数表示,如××克,××毫升。也可以每份量表示,如只、瓶、袋、匙……

  2、如销售包装中有小包装时,食用量应与小包装的净含量有对应关系。如小包装的净含量为10毫升,食用量可标示为每次10毫升。

  3、如不同的适宜人群应按不同食用量摄入时,食用量应按适宜人群分类标示。如儿童每日食用量:10克,成人每日食用量:20克。

  4、应标示保健食品食用前的调制、勾兑、加工等方法,可用图形或符号辅以说明。

  5、当保健食品的食用量过大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或不适宜于发挥保健作用时,应在食和方法后,标示不适宜的食用量,其字体应略大于“食用量”的内容。

  6、必要时,应标示食用保健食品时的食物禁忌或其它注意事项。

  7、食用方法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食用量”之后,标题为“食用方法”。

  九、日期标示


  1、保质期的标示可采用下列方式:

  A、保质期……个月
  B、保质期至……
  C、在……之前食(饮)用
  D、……之前食(饮)用

  2、日期的标示为年-月-日,如1996-08-12。

  3、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食用方法”之后,标题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十、贮藏方法

  如保健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方法有关,应标示其贮藏条件与贮藏方式。保健食品的贮藏方法应标于“信息版面”,标题为“贮藏方法”。

  十一、执行标准

  必须标示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编号。执行标准应标于“信息版面”,标题为“执行标准”。

十二、保健食吕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

  1、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的企业名称和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必须与依法登记注册的相一致。

  2、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标示原产国、地区(港、澳、台)名称及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

  3、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的企业名称,进口保健食品的制造企业及其原产国(地区)的名称可标于“主要展示版面”,也可标于“信息版面”。在“主要展示版面”时,应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下方,并与底线相平行。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企业的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进商或经销代理者的地址于“信息版面”,位于“执行标准”后。

  十三、特殊标识内容

1、经电离幅射处理过的保健商品,必须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或“本品经辐照”。

2、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的该配料名称后标明“红辐照”。

3、应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的明显位置标示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载明的“警示性标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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