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ding...
爱我售 :11:18 消息:有的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后,会拖延一段时间才签订合同,有的甚至不愿与职工签订合同,这是为什么呢?
一是怕失去用工自主权。认为签订合同后受其约束,辞退员工时要支付违约金或经济补偿金。二是怕麻烦。认为员工进进出出很频繁,每个人进来都要签订合同的话,费时又费钱。三是怕当被告。认为合同签订后,企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或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员工就可以拿合同到有关部门举报或申诉。四是怕工人懂法。认为签订合同后,工人就知道了法律规定的许多权利,单位想省钱逃避缴费义务会被发现。
本人认为,用人单位的这些想法不但违法又非常有害,必须尽快予以彻底纠正:
一、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
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单位在职工上岗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意拖延不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须承担违法的行政责任,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并不因为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而丧失法定的权利。
根据《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二十条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或不续订劳动合同的,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赔偿标准是: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除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外,应加付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金;造成劳动者不能享受劳动保护待遇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独自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金;造成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金。也就是说不依法按时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不能免除法定给予职工的权利,相反,还得额外支付赔偿金和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二、签订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权益的最大保障
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没有签订合同和订立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对用人单位来说,重要岗位人员和技术人员如果突然离职,那么对其生产经营就可能有较大的影响,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另外没有签订合同,单位不愿出资为劳动者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或管理知识进行专门培训,单位和个人的目标提升就无法实现,双方的劳动关系稳定也会受影响。而签订合同后,劳动者要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0天告知用人单位,单位就有较为充裕的时间寻找替代的人员。属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所付的费用,单位为该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解除合同的,给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损失的,劳动者还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有的劳动法律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合同期未满的职工,违反规定的,除必须辞退该员工外,如果该员工因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或通过该职工获取商业秘密给原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该单位还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未经单位同意擅自离职的人员,在未与原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前,其社会保险和档案也无法转移到新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单位还可以和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从而限制了因为职工离职给单位造成的商业秘密的泄漏。
三、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劳资双方矛盾的快速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该规定,关于劳动争议中的大部分举证责任,尤其是本应由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必须由用人单位来提供,用人单位必须对职工提出的观点承担足够的反证据,否则,职工的观点则成立。
原来“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定确实影响了许多职工的申诉和诉讼。而现在,单位没有依法与职工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职工一样可以申请仲裁,打官司相对要容易多了。所以用人单位想利用不签订合同来避免被申诉的想法,现在应该及时纠正了。
四、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劳动者履行自己的职责
职工通过签订和持有劳动合同的确可以从中了解到自身不少的权利,但是他们也能明确自己的责任。随着普法工作的开展、职工自身学习能力的提高、现代资讯和社会的发展,职工不仅能够轻易的了解到法律给予的权利,而且利用法律维权的意识也不断提高,他们对关系到自己生老病死这些基本的权利的重视程度,将越来越超过现在对工作机会和工资数额的重视程度。用人单位如果还认为愚民政策可以盛行的话,那么早晚要尝到自酿的苦酒。
五、签订劳动合同既是与国际接轨也是国际竞争的要求
安全生产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全世界的共识。在我国加入WTO后,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在给我国的企业发订单前,都要求企业出具由劳动监察部门开具的遵守劳动法律和保障职工权益方面的官方证明。在企业生产过程中,他们还会随时到企业查看企业在遵守工时制度、工资支付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利和安全卫生保护等方面的情况。我国的企业要参与世界的竞争,就必须遵守世界共同的规则,否则的话,西方国家利用人权方面对中国产品进行限制的事件还会再发生。
六、不续签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伤害更大
合同期满后不续订的危害对用人单位来说,与没有签订合同是一样的,有时甚至更大!
依照《劳动法》和《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合同期满,合同自行终止,用人单位应及时与职工续订合同,否则责任在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及时续订则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对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且劳动者继续在为该单位提供劳动的,同时,可以视为原合同期限的续延。如果属于劳动者不愿续签的,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没有续签的,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继续使用职工的,则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必须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职工在这种情况下是既享受合同的保护,却不受合同期限的约束。
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得不偿失
来源: 供稿:7t5.cn 时间: 11:18:25 评论0条 点击:阅读次数:次

分享收藏到:
评论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