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学扩招,职校火热,每年几百万的学生都必须经历着实习。学生走向社会到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实习锻炼,在得到锻炼的同时,却也常常发生人身伤亡的事件。那么,这些受伤学生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了?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受伤应该如何适用法律?当伤害发生时,如何冷静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合理规避伤害、降低实习风险呢?
我国法律和审判实践中对此有何借鉴呢?法律上认为,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规定,只有属于工伤事故范围的职工,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的赔偿请求。”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实习生的身份仍是学生,不是劳动者,因此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在实习过程中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实习学生受伤案件不属于《劳动法》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属于《民法通则》调解的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
案例一:
2006年5月,黑龙江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邵振彬,工程造价专业二年级学生,暑假期间参加学习安排的实习任务,在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上奉镇湖山村武吉高速公路A19标段实习时,在工地搞测量工作中,不幸被工地重型大卡车(后八轮)倒车时撞倒,经医院检查确诊为左侧胸部创伤性膈疝,双肺挫伤,腰椎粉碎性骨折,邵振彬历经两次大手术,总算从死亡线上抢救过来,但是手术后腰、腿、脚均失去知觉,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他一纸诉状将学校和实习单位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赔偿。
2007年4月2日上午,在哈尔滨市某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这起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意外伤害的案件,坐在原告代理人席上的是原告的姨母和律师,学校和实习单位分别作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坐在对面。旁听席上除了各电台和报社记者外,还有邵振彬的父亲和学校的几位教师。首先由原告律师提起诉讼,原告律师详细介绍了邵振彬受到伤害的现场情况和救治的细节,依据《民法通则》有关条文提出赔偿,其中包括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父母从家庭所在地内蒙古通辽赶赴江西南昌的路费、住宿费,提出给予邵振彬20年的医护费用、精神赔偿等共计86万元。学校作为第一被告,出示了与邵振彬一起实习的学生的证言,证明实习单位给每个实习学生每月600元生活补助费,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实习单位当即反驳,如果把生活补助视为劳务关系的证据,今后再来实习学生,我们可以分文不出,实习单位代理人提出两点反驳意见,第一,原告于2004年入学,实习基地也是教学的一部分,学校对学生在实习期间疏于管理,因这段时间仍属于学生在校学习期,因此学校作为管理者应付主要责任。第二,学生本人缺乏安全意识,致使事故发生,应承担部分责任。
对于两被告的证言证词,原告律师表示,是被告之间的问题,与原告无关。法庭进入质证阶段,原告律师出示了由江西省司法部门做出的二级伤残鉴定书,以及医疗收据等,被告对所出示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学校对原告提出的误工费、精神抚慰费、陪护费等认为数额过高,但是未能出示相关的法律依据。实习单位代理人提出,按照我国法律,精神赔偿最高5万元,原告要求的20万元赔偿费没有依据,原告提出两名医护证据不足。最后法庭询问如何解决,双方均表示希望民事调解。原告为了表示接受调解的诚意,主动在原来要求的赔偿数额86万元的基础上减去了10万元。但是两被告对2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和20年的陪护费提出异议,学校和实习单位分别提出48万元和56万元的赔偿金额。由于双方要求未能达成一致,该案件最终将由法院判决。
事故发生之后,邵振彬年仅21岁的年轻生命京变得黯然失色,实习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改变了命运,令人唏嘘不已。受伤学生邵振彬因长期卧床,身体很虚弱,而且患上了严重的肾病,各项指标均不正常。因为截瘫,他无法排尿,每天需要定时用导尿管导五次尿,因为没有知觉,大便亦不能自理,同时患有膀胱炎,他每天需要进行两次膀胱冲洗,有时还会出现低烧,但因吃药会影响肾脏,只好多喝水降低体温,因发生意外时左侧第7根肋骨骨折,他现在每天只能向右侧翻身,由此造成肋骨畸形,邵振彬的双肾均有积液,需要终身进行膀胱冲洗和导尿并服用尿毒清。发生意外时邵振彬的尾骨上部皮肤被挤出一个大血泡,加上手术后长期卧床造成感染患有褥疮。虽然经过一段时间的调养,已有好转,但至今仍有鸡蛋大小未痊愈。今年4月9日,因为无法负担沉重的医药费,邵振彬只得出院回家。据邵振彬介绍,他的体重现在不足45公斤,肢体没有感觉,由于长期卧床的原因,肋骨几乎每天都会觉得疼痛,有时腹部也会疼痛。邵振彬的母亲说,孩子现在简直就是皮包骨,因为长期卧床无法正常翻身,他经常在半夜时感到后背疼痛,而且会痛得叫出声来,母亲只好为他按摩背部以减轻疼痛。回家以后,经过亲戚朋友的开导,虽然身子无法动弹,但精神好了很多。当被问起对庭审结果有什么期待时,邵振彬说:“钱多钱少我没想过,我只想要一个公正的结果。我相信法律是公平的,我相信凭我的材料以及我现在的病情,法院一定会给我一个公正的结果。”
邵振彬的母亲哽咽着对记者说:“每家都有孩子,都知道把一个孩子养大是多么不容易。一个曾经那么健壮的孩子忽然间倒下了,他的一切理想也都没了,如今只能躺在床上,我也没什么办法。我们也不是要过多的钱,只要够他今后生活就可以了。孩子现在每个月的医药费以及进行导尿和膀胱冲洗的费用加起来要600多块钱,我们当时就是因为不能负担长时间住院的医疗费才带着孩子出院回家的。”从邵振彬的表情可以看出,他不愿意过多提及这起不幸事件了。现在每天都在家里看看小说,玩玩游戏,锻炼锻炼胳膊,有时还会和妈妈说起上大学时的趣事。他告诉妈妈他很喜欢上学时的生活,现在仍然很留恋,但对于自己的将来,他没有想太多。妈妈告诉他,现在最重要的是把身体养好,然后才能为将来做打算。邵振彬是不幸的,好在学校和实习单位没有推诿责任,也有实力进行赔偿。如果换一个学校,换一个企业,即使法律判决也无力赔偿,那么学生的权益如何得到真正的维护和保障呢?
案例二:
小沈是湖州某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暑假期间,经学校组织安排,于2005年7月13日到湖州某印染公司实习,跟随师傅学习检修工作。2005年8月6日,公司领导口头通知,小沈和另外4名同学到公司输煤线工作,8月11日上班期间,由于输煤线滚筒粘煤,小沈拿着扫把进行清除,结果手臂被滚筒绞住,后经九一八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右侧锁骨远端及肩胛骨远端缺损。2005年9月13日,小沈装了假肢。在湖州中级人民法院庭审时,校方称学校没有责任,他们在与小沈签订的实习责任书上明确规定,学生实习期间由家长负责安全,并定期向学校通报情况。另外,在事发后,学校已及时进行救助,并到医院看望及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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