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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我售 :11:18 消息:案例:
林某于1996年9月进入某通信公司市场部计费组工作,双方于1999年11月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2002年12月20日续签第二份劳动合同,第二份合同所约定的合同期限是从2002年12月20日起至2004年2月28日止,双方于2004年1月30日经协商一致同意将合同期延长至2006年3月31日。2006年2月27日,通信公司向申诉人发出《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明确告知林某2006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于林某拒绝签收通知书,公司3月8日将《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以特快专递邮件的形式直接寄给林某。合同终止后,林某以其工作十年但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该通信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委受理案件后,对林某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根据《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就说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即:(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满十年以上;(2)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3)劳动者本人提出。本案中,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只有9年6个月,并未满十年,且在劳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用人单位已经明确告知劳动者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虽然他拒签《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但从特快专递的签收单来看,他知道用人单位的意思表示。因此劳动者不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三个条件,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林某的申诉请示不予支持。
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来源: 供稿:7t5.cn 时间: 11:18:40 评论0条 点击:阅读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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