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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出台,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终于有了实施细则。《条例》共有38条,相比5月12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减少了7条。《条例》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在就《条例》答问时表示,《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社会有关方面对该法的一些规定在理解上存在分歧,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二是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
条例解读
“连续工作满十年”
自用工之日起算
焦点: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将职工工龄“归零”将不再重演
在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华为裁员”事件当中,华为被指责妄图逃避《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这一事件也引起了专家关于“连续工作满十年”这一概念的争论。此次《条例》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连续十年工龄进一步明确。《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因此,曾导致部分企业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突击裁员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将职工工龄“归零”将不再重演。
并且,《条例》还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不建职工名册
最高可罚2万元
焦点:保障劳动者与单位的用工关系更加明确,减少被迫打“黑工”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此次《条例》又特别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进一步细化了职工名册的内容,规定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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