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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CPA审计制度浅析
[作者:7t5.cn|来源:|时间:2007-09-23| 收藏 推荐 ]【

CPA审计制度在新加坡经济腾飞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为其规范的审计制度给了外国投资者以信心。新加坡1963年颁布会计师法,并据此成立了新加坡会计师公会,该组织根据1987年的会计师法于1989年重组后更名为新加坡注册会计师协会(rrhe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of Singapore,ICPAs)。新加坡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国际会计师联合会(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ofAccountants,IFAC)的会员。为了实现与国际标准的协调一致,新加坡ICPAS结合本国的环境,在制定本国的审计准则时最大限度的吸收IFAC的国际审计准则(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Auditing,ISAs)。
  
  一、新加坡审计及质量控制准则的框架
  
  在新加坡,衡量会计公司审计质量的基本标准是审计准则,只要审计人员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人员便可解除审计责任。新加坡的审计准则包括财务报表审计的目的、原则、计划、内部控制和风险评价、质量控制等内容。由新加坡审计准则Singapore Standards 0n Auditing(SSAs)、新加坡检查业务准则Singapore Standards on Review Engagements(SSREs)、新加坡保证业务准则Singapore Standards on Assurance Engagements(SSAEs)、新加坡相关服务准则Singapore S'tandards on Related Services(SSRSs)以及新加坡质量控制准则Singapore Standards on QualityControl(SSQCs)共同组成了新加坡业务准则(the Singapore En-gagement Standards)。
  新加坡审计准则对社会审计的目的和责任规定是明确的,即通过采取一定审计方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取得审计证据,以证明会计报表反映各项资产的存在性,发表审计意见。审计人员仅对会计报表的存在性负责,而对其真实性不负责任。审计准则明确规定:编辑确实与公正的财务报表是企业管理层的责任。这就使审计和会计的责任变得十分明确,便于审计人员掌握和执行。只要审计人员严格按照审计程序操作,取得审计工作底稿,由企业管理层签字,审计质量便得到社会认可。如果出现不真实或其他错误,一律由企业负责。法院在审判民众控告社会审计质量的案例时,新加坡法律规定法院要看会计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如果审计人员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并有企业管理层的签字,法院直接宣判审计无责任,其责任由企业承担。
  新加坡还制定了实务规范对审计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从编制计划、人员配备、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借用其他审计成果、内部审核,到报告提供、发表审计意见,都有十分明确健全的具体规定,而且对审计质量实施层层控制,便于审计人员遵守和操作。尤其是在围绕防范审计风险方面采取了一些合理的办法和措施。
  新加坡拥有健全的审计准则体系,明确了审计质量责任。新加坡财政部和ICPAS一直关注领先国家的制度发展,了解其所出台的新准则,并努力与之协调一致。
  
  二、新加坡与CPA审计相关的法律规范
  
  (一)公司法(Company act)新加坡会计审计实务属英国模式,与英国一样,新加坡的公司法也是公司编报财务报表及其审计的重要依据。新加坡《公司法》于1967年制订,经历了多次修改。目前的《公司法》是2005年修订的。
  按照新加坡《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3个月内,必须委任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的审计师。审计师的任务是在公司年终结账时,独立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并提出审计报告。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必须经过会计公司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才能向社会公布。同时,政府规定民间组织团体的年度财务报表也必须经过会计公司进行审计。所以,新加坡会计公司主要承担企业及民间团体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新加坡《公司法》也规定,所有上市公司均应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功能主要是检查审计师的审计计划,对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评价,审计报告、内部审计的流程和结果,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审计委员会有权任命审计师,审计师有权出席审计委员会,也可以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并讨论任何审计师认为应该提交给董事或者股东的问题。
  (二)“会计师法(Accountants act)”以及“会计与公司监管法(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 ity act)” 安然事件等会计丑闻的频频曝光,促使各国政府开始重新审视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和管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新加坡在2004年对《会计师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并颁布了《会计和公司监管法》(the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ct)。其修改的法案及新颁布的法案均于2004年4月1日起开始生效。根据2004年《会计师法》,新加坡公共会计师委员会(The PublicAccountants Board,PAB)及《会计和公司监管法》将原PAB机构和公司注册局(Reg-istry of Companies and Businesses,简称RCB)合并,成立会计和公司监管当局(Accounting&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简称ACRA)。PAB和RCB的各项工作由ACRA继承。ACRA的成员包括1名主席,lO至15名其他成员,所有成员均由财政部长任命。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公共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公司设立的审批;控制和规范公共会计师、会计公司的职业行为;执行《会计师法》规定的法律条令等。根据《会计师法》,为了履行其职责,ACRA经财政部允许,下设公共会计师监管委员会(the Public AccountantsOversight Committee,简称PAOC),PAOC的成员从ACRA中产生,其中必须包括1名公共会计师。PAOC协助ACRA履行其职责,具体包括管理公共会计师、会计公司的注册;安排公共会计师的考试、后续教育与培训;协助ACRA制定公共会计师的职业准则、方法程序等。根据2004年《会计师法》及修改过的《协会法》(theSocieties Act),ICPAS由一个法定的团体改组为一个非法定性的会计职业协会。
  《会计和公司监管法》强调了审计人员的责任,规定审计师应该在其报告中指出:财务报告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财务状况和交易经过授权;会计账目是否进行正确的处理;收入、支出与资金的投资以及资产的获取和处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它也赋予审计人员权力:审计师以及审计师授权的人员有权自由地使用和复制或摘取会计记录及与财务报告相关的资料;审计师及其授权人员为了法律规定的目的,可以要求任何知情人员提供其掌握的信息。如果任何人没有合理的理由而拒绝审计师及其授权人员的要求或阻碍、干扰、拖延其进行正常审计工作的,将被视为犯罪,并处以不高于每次1000美元或每天100美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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