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所称的公司中最重要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别从九个方面对二者进行具体比较。
一、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
1.有限责任公司两权分离程度较低,其股东往往通过出任经营职务,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公司事务。
2.股份有限公司两权分离程度较高,法律对其规定较多的强制性义务。
二、股权证明形式
1.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以纸面记名方式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
2.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以纸面或无纸化的股票为出资证明,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三、公司的设立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而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方式设立,也可以募集方式设立。
【注意】1.名称预先核准: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预先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而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而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四、股东或者发起人人数的规定
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规定有比较大的修改。
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这主要是因为目前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取消了人数下限的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对于股东或者发起人人数的规定,并未限制是否是自然人,也未限制必须是中国人,因此可以由法人或者外籍人员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然人股东,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公司的股东。
五、股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①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注意】《公司法》在这里特别明确“其他股东”不包括转让股权的股东
②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这里是使用“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其他股东履行告知义务,而不是通过股东会审议。
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④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例题】2002年8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4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A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是( )。
A.由甲或乙购买丙的股权
B.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股权
C.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丙无权将股权转让给丁
D.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丙有权将股权转让给丁
【答案解析】ABD,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这里由于甲和乙均不同意,因此应该由其购买丙的股权,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不管是甲一人购买还是甲和乙共同购买,都是符合规定,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甲和乙如果既不同意也不购买的,那么就视为同意转让,因此丙有权将股权转让给丁,选项D也是正确的。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限制外,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票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一般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但是在法律特别规定下,股权转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包括: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注意】这是对上市交易前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
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另外,《证券法》中也对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或者购买作了具体的规定:
①根据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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