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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建设部解读新政
[作者:老魍|来源:|时间:2007-10-17| 收藏 推荐 ]【

中国网8月30日电 记者今天从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8月7日,国务院已经正式印发实施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8月24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住房工作会议,就贯彻落实《若干意见》进行部署。

《若干意见》主要政策规定:

一是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 “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在2008年底之前将廉租住房制度扩大到低收入家庭。

二是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的各项规定。(1)合理确定廉租住房对象标准和保障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2)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3)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通过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房屋租金较高的地区,近期政府要加大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也可以集中建设。

三是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对于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中央财政给予专项支持。

四是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购房满5年以上方可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结构性矛盾突出、房价上涨较快的地区要加大建设规模。同时,还要求集资合作建房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是逐步改善棚户区、旧住宅区和农民工的居住条件。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求按照“城市统筹规划、用工单位负责、政府政策引导”的原则,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责任编辑:price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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