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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作者:i5so.com|来源:|时间:2008-01-06| 收藏 推荐 ]【


  2.制度因素导致的个人收入差距
  第一,税收调节乏力。对个人收入最具有调节效力的是个人所得税,但从我国现行的税种结构来看,由于个人所得税不占主导地位,公民个人纳税的意识还比较淡薄,个人收入非凡是无形收入难以查实,使得个人所得税在收入调节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消费税对个人的收入也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但从消费税设计来看,范围偏窄,把本应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个别高档娱乐消费行为,如保龄球、歌舞厅、高尔夫球等价高利大的行业未列其中;遗产和赠予税在调节个人收入方面有其非凡作用,但我国目前还未开征。第二,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方面有一定的作用,但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社会保障制度实施时间短,资金来源严重不足,致使全社会范围内的有效保障力不从心,影响了社会公平的实现。第三,分配制度不规范。我们在经济转轨时期,收入分配基本上处于一种无序失控状态,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约束。第四,政府职能“缺位”。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不足,存在拖欠工资、随意增加工资外补贴等不规范的分配行为,也引发了不同群体、不同地区人的心态不平衡。
 3.体制因素导致的个人收入差距
  一是竞争机会的不均等造成了收入差距的拉大。一些个体或群体凭借在计划经济时代占据的有利优势或特权,在市场经济放开搞活的条件下捷足先登,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原始资本积累,聚敛了大量的财富,成为暴发户。二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创收”的存在造成了收入差距的拉大。改革开放20多年来,随着放权让利、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自行“创收”现象基本上是持宽容和默认的态度,使得一些单位通过各种合法和非法甚或“打擦边球”的途径,尽可能多地攫取收入并将其所获得收入的一部分分配给其职工。假如是政府部门,则便是权力的滥用,向其治理或服务的对象搞摊派,搞集资,或者乱收费、乱罚款。由此获得的收入,当然成了为其职工发奖金、福利的财源基础。于是伴随着各单位围绕抢占收入分配制高点的竞争,不同单位职工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由此形成并拉大了。三是行业的垄断性经营造成了收入差距的拉大。我国直到现在,有些行业如电力、电信、烟草、金融保险、民航、铁路仍未获市场准入。垄断经营的行业,在极力维护垄断经营地位的同时,把其所获垄断租金的一部分以各种形式分配给自己的职工,这既不利于行业服务质量和经营效率的提高,也促使了不同行业之间人们收入差距的拉大。四是地方保护、地区封锁造成了收入差距的拉大。地方保护、地区封锁不仅与建立统一大市场的要求不相容,也违反了市场经济自身的运行规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拉大了不同地区之间人们收入的差距。
  4.非法性因素导致的个人收入差距
  关于收入差距拉大的非法性原因在我国目前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灰色经济”,主要是指未经工商登记,逃避纳税的个体经济,如没有营业执照的小商小贩、家居装修、私房建筑等;第二种是“黑色经济”,主要是指抗法抗税的犯罪经济,包括走私、贩毒、洗钱、制假、色情业、人口贩卖、坑蒙拐骗等;第三种是“腐败经济”,主要是指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不合法的高收入会带来反面的示范作用,非法经营、寻租活动带来的高收入会严重挫伤合法经营者的生产积极性,破坏人们守法经营的理念,诱使更多的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通过拉关系、走后门、疏通、行贿等寻租活动来增加个人收益,这既阻碍了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也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
  
  三、解决个人收入分配制度问题的对策
  
  针对目前存在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政府不能无所作为,而应采取必要的手段予以调整。
  1.完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主要是通过市场效率分配和政府公平分配两大手段,调节个人收入分配领域中的行业、企业、阶层、群体、体制内外间的收入差距。一是继续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原则,从政策设计上完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机制,鼓励通过团队效率、个人效率取得、增加个人收入;二是充分利用财政、税收、工资等分配工具,从制度设计上制定调节政策。用财政支出工具调节体制内外、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用税收工具调节高收入阶层与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差距,用工资工具规定最低工资水平,制定和推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适当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建立并完善防止工资拖欠的法规和机制,保证低收入群体增加收入;三是从严规范个人收入,果断取缔非法收入,并依法实施分配行为全社会全过程的监督。
  2.完善政府财力分配制度。主要是通过政府财政分配行为调节政府间、区域间、城乡间、阶层间、群体间的分配差距。一是通过完善税制,加强征管,规范收费,建立财政收入与GDP合理比重增长机制,不断改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二是按照和谐社会的各项目标,依法制定、完善政府财力的预算治理体制、财力配置结构、预算执行有序的规范理财机制,保证各级政府年度存量、增量财力用于解决和谐社会的薄弱环节和发展中的利益失衡问题。三是建立转移支付财力规模增长机制和中心、省、市、县四级政府保证增长的责任机制,从法律层面上明确各级政府财力用于区域、城乡、事业协调发展、缩小差距的转移支付财力比例。四是建立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绩效评价机制,在法律监督层面上加强对各级政府财力配置结构、财力使用效率的全程绩效评价,从制度建设上保证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3.完善税收调节分配制度。主要通过税收分配工具,运用直接、间接两种税收模式调节行业、企业、阶层、群体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一是通过直接、间接两种税收模式调节垄断行业超额利润,可考虑实行法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二是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计征办法,调整消费税,同时,加强税源、税基治理,认真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三是对高收入阶层的财产分配、生活消费两大行为设计行为调节税,适时开征遗产税、赠予税、财产交易税、房地产超面积使用税、高消费行为的消费税,建议提高累进所得税率,对最高收入者税率可达80%,严格申报制度,加大逃税处罚力度,强化治理,由此缩小与低收入者的悬殊差距;四是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改依规交纳社会保险费为依法交纳社会保险税,确定税基,统一税率,同时,建立社会保险税全社会统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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