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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和专利战的主角——专利池解析
[作者:火车采集器(http://www.locoy.co|来源:|时间:2007-09-17| 收藏 推荐 ]【


  专利池的另一显著作用是能显著降低专利许可中的交易成本。专利池对其他厂商实行一站式打包许可,并采用统一的标准许可协议和收费标准,从而被许可厂商不必单独与专利池各成员分别进行冗长的专利许可谈判,极大地节约了双方的交易成本。 专利池还能减少专利纠纷,降低诉讼成本。专利池成员间的专利争议可通过内部协商解决,而无需对簿公堂。专利池所拥有专利的清单以及被许可厂商的名单都会公布于众,一旦有厂商侵犯专利权会很容易被查出,同时也减少了间接侵权的发生。专利侵权行为的减少意味着专利诉讼的减少。并且,即使出现了专利纠纷,专利池作为一个整体代表专利池成员参与诉讼,可使诉讼过程大为简化。由于专利诉讼的成本高昂,动辙上百万美元,因此专利池形式可以极大地节约诉讼双方的诉讼成本,不但减轻了企业负担,也避免了社会法律资源的巨大浪费。
  专利池所具有的上述积极作用使其得以产生和发展,尤其是到了今天,现代专利池开始不断壮大,其产业影响也越来越广。
  
  2.3现代专利池的再度兴起及其原因
  1997年,基于MPEG-2数字视频压缩标准的MPEG-2专利池成立,包括哥伦比亚大学、富士通公司、朗讯、索尼等九个成员。该专利池控制了全球MPEG-2标准的数字视频压缩产业。竞争者向美国司法部指控其违反了《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但司法部最终认定该专利池并未构成垄断。之后,DVD 3C和DVD 6C相继成立,其产业影响更是遍及全球。美国司法部在对这两个DVD专利池的商业审查函中指出,虽然它们在专家审核机制上有瑕疵,但“尚无妨碍竞争的潜在可能”。欧盟也相继批准了这两个专利池。最近,涉及3G通信、数字电视、新一代DVD、生物制药等产业的专利池也正在形成。进入90年代以来,欧美等国政府和法院开始一改过去对专利池所持的成见,重新对它作出评判。1995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了《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明确指出一定条件下的专利交叉许可和专利池有利于竞争。此后,美国司法部和欧盟有关机构相继批准了MPEG-2、1394、DVD 3C、DVD 6C等重要的专利池。2001年1月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在其发布的《专利池白皮书》中公开为专利池正名,认为“生物技术领域的专利池将同时造福公众和私人企业”,最终的结论是“专利池,尤其在生物技术领域,能够创造更多的创新和平行的研发,能够消除专利瓶颈并加速产品开发”。
  现代专利池的再度兴起有其深刻的经济与科技背景,它适应了全球一体化下科技发展和技术标准日益强化的新趋势。
  1)“专利灌丛化”形成的专利障碍需要专利池来消除。现代科技的复杂性已不能和以前同日而语,一项产品所涉及的专利越来越密集,出现所谓的“专利灌丛”(patent thicket)现象。“专利灌丛化”使得众多专利间互相形成障碍的危险性大增,促使专利权人之间结成专利池以保障专利能够顺利实施。
  2)产业分工精细化,产业链不断拉长造就了专利池。由于分工越来越细密,产业链不断延伸,某一产业内聚集的厂商数目远远多于过去,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技术关联度也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专利池,众多企业各自寻求专利许可的交易成本将十分惊人,而专利池的一站式打包许可方式无疑是最为高效的选择。
  3)产业技术标准化催生了专利池。在全球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伴随着技术标准网络效应的影响,近年来产业技术标准的作用和地位愈加凸显。技术标准的竞争成为世界产业竞争的制高点。现代产业技术标准往往同专利结合在一起,技术标准的形成过程也伴随着专利池的形成过程。一项技术标准一旦确立,标准中所含大量专利的许可问题可能变得错综复杂,成为标准推广的绊脚石。此时,相关专利权人结成专利池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方式。无论是MPEG-2、DVD还是3G等标准,结成专利池成为标准推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4)现代技术周期缩短加快了专利池的形成。现代科技的发展一日千里,技术的更新换代不断加快,一项技术如果不能迅速实现产业化,很快就会变成明日黄花,不但不能赢利,甚至连研发成本都无法收回。然而技术产业化进程常常为费时费力的专利授权过程所累,人们不得不借助专利池来迅速解决这一问题。如DVD-3C联盟就是因为飞利浦、索尼和先锋公司等不及漫长的专利谈判,担心错过DVD产业的发展良机而抢先成立的。
  
  3 现代专利池的组建与运作
  
  现代专利池与过去的技术标准通常排斥专利权不同,今天的技术标准往往包含大量专利技术,专利池日益成为技术标准实施的专利许可平台。现代专利池的组建与运作因行业、地域等因素的差异而不尽相同,但总体而言大致遵循以下路径。
  
  3.1 形成技术标准结成专利池
  按照技术标准的形成过程不同,技术标准可分为法定标准(de jure standards)和事实标准(de facto standards)。法定标准是指由政府及其授权的标准化组织或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或确认的技术标准。事实标准是指非由标准化组织制定的,而是由处于技术领先地位的企业、企业集团制定(有的还需行业联盟组织认可,如DVD标准需经DVD论坛认可),由市场实际接纳的技术标准。由于技术标准所包含的技术日益复杂,且技术的研发需要巨额投入,研发能否成功以及能否被接纳为标准都存有风险,因而由少数企业独自研发形成技术标准的情形会越来越少,企业更愿意结成技术联盟共推技术标准。当前技术标准的形成,无论是法定标准还是事实标准,大都先由部分企业结成技术联盟,共同研发推出候选的技术标准,然后由政府或标准化组织采纳为法定标准或者由行业联盟接纳为事实标准。这种技术联盟可以说是专利池的雏形,一旦技术联盟共同研发的技术成为技术标准,专利池即以此为基础而形成。
  以3G的三大国际标准中目前最为成熟的WCDMA标准为例,WCDMA技术由欧洲和日本公司共同研发,后被国际电信联盟(ITU)接纳为国际标准。2002年11月,拥有WCDMA主要专利的NTT DoCoMo、爱立信、诺基亚和西门子四家公司共同提出专利许可计划,承诺将以公平合理的条件对外许可。WCDMA基本专利的许可费率与每家公司拥有的基本专利数目成比例,累积专利费率将不超过5%。随后,日本富士通、松下通信工业、三菱电机、NEC和索尼公司表示愿意加入该计划,WCDMA专利池初步形成。
  
  3.2评估必要专利构建专利池
  一项标准或技术会涉及许多专利,但最终进入专利池的只能是其中的必要专利,这既是标准化组织的政策,也是各国反垄断部门的要求。在构建专利池之前一般都要进行专利评估,以确定哪些专利是可以放入专利池中的必要专利。一项专利技术一旦人选为必要专利,专利权人就可藉此获得交叉许可和分享对外许可收益的资格,因而专利评估的结果对各专利权人而言关系重大。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评估工作一般交由独立的第三方执行。评估的结果并非一成不变,随着专利授权情况和技术的变化,评估机构需要不断地进行技术跟踪和评估。超出有效期的专利会被清除出专利池,新授权的必要专利会被加入。因此,专利池中的专利数量会不断变化,专利池的成员也不断调整。一般而言,专利池中的专利数量和专利池成员数会逐渐增长。 以MPEG-2专利池为例,MPEG-2的必要专利由专利池成员协议成立的独立的专利管理机构MPEG-LA负责组织专家评估,MPEG-LA最初检索了8000多项美国专利摘要,评估了100多个专利所有人所拥有的逾800项专利,最后确定其中的27项专利为必要专利组成专利池。后来由于法国电信、日立等公司的加人,专利池中的专利增加到230项。WCDMA联盟必要专利的评估工作交由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国际专利评价协会(IPEC)执行。该协会目前由中、日、韩、英、法、意、德、美等国的13个国际专利法律公司联合构成。专利评估按照业界定义的方法进行,对其中的每一项评价由三个专利律师承担,评估过程必须是可信并为业界所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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