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3 制定知识产权政策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专利池的知识产权政策一般由专利池成员协商制定,但同时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除了需要满足反垄断法规的要求外,还受制于标准化组织的有关政策,甚至直接由标准化组织制定。专利池的知识产权政策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许可的基本原则、许可费标准以及许可方式等等。其知识产权许可的内容主要涉及专利,有的也包含商标(如作为证明商标的标识)和著作权客体(如技术手册)。
1)专利许可原则。在专利池内部通常遵循平等原则,专利池成员无论专利数量多少其地位一律平等,每一项必要专利无论其作用大小,也平等对待,这是因为专利池中任何一项专利都是技术实施中必不可少的专利。成员间一般相互交叉许可,对外许可收入则主要根据各成员所拥有的专利数量按比例分配。
专利池的对外专利许可一般遵守“FRAND(Fair,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原则”。即“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这也是许多标准化组织与反垄断机关的原则要求。公平原则要求专利池不得无故拒绝许可以限制新的厂商进入;合理原则要求许可条款特别是专利许可费率应当合理;非歧视原则要求专利池对任一被许可厂商应当一视同仁,不得因为所属国别、规模大小等原因而厚此薄彼或拒绝许可。例如,3GPP、ETSI、和CWTS等标准化组织在它们的知识产权规约中规定了许可的FRAND原则。
2)专利许可费标准。专利池对外许可一般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这也是非歧视原则的体现。为了确定合理的专利收费标准和专利池成员间的分配比例,专利池需要确定一套专利许可费收取和分配的计算方法。这些方法一般包括成本累积法(Cost Approach)、市场比价法(Market Approach)、所得估算法(Income Approach)等等。实践中,专利许可费率通常不超过专利产品净售价的5%。在标准化组织越来越强势的今天,专利池的知识产权许可收费常常受标准化组织事先限定。例如3G标准化组织“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试图扮演专利权人和3G厂商间的协调角色,不仅组织必要专利评估,还制定专利费的计算方法并限定最高专利费率。
3)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专利池对外通常实行一站式打包许可,由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相关事务。管理机构不仅全权代表专利池统一对外许可,还负责处理有关专利纠纷谈判和诉讼事务。管理机构的设立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由专利池另行成立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独立实体,专利池成员首先与该独立实体签署专利授权协议,再由该独立实体统一负责知识产权许可事务,例如,MPEG-2专利池设立的MPEG-LA、DVD 6C专利池设立的DVD6C—LA就是这样的独立实体,二者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另一种是不另设独立机构,而是由专利池委托其部分成员代表专利池负责知识产权管理,DVD 3C就采用这种方式,该专利池委托其成员之一的飞利浦公司统一负责知识产权许可事务。
4 专利池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及我国对策
4.1 各国(地区)对专利池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尽管专利池的活动事实上已经遍及全球,并得到各国政府的认可或者默许,但是各国对其潜在的知识产权滥用危险仍然保持警惕。
在反垄断最为严厉的美国,对于专利池的垄断j生分析已渐趋成熟并发展出一套判断原则.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对专利池的垄断性评判给出了指导意见。《指南》指出:交叉许可和专利池协议可以结合互补性技术、降低交易成本、清除障碍专利以及避免昂贵的侵权诉讼,从而带来促进竞争的益处。通过促进技术扩散,交叉许可和专利池协议通常是促进竞争的,但是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能产生反竞争的效果,包括:①当进行联合定价或产量限制而又不能有效地增进参与者经济活动的结合时,特别是在交叉许可和专利池协议成为赤裸裸的固定价格或划分市场的工具时,它们将适用本身违法原则(per se rule);②参与者中包含有横向竞争者并且会降低竞争效果;③当交叉许可或专利池协议参与者共同拥有市场支配力并且使得被排除方难以在相关市场有效竞争的排他性安排;④当专利池协议阻止或妨碍参与者的研发活动,从而不利于创新。
美国司法部在对MPEG-2、DVD-3C、DVD-6C和3GPP等专利池出具的商业审查函中也给出了对专利池垄断性分析的意见,美国司法部所关注的焦点在于:①是否设立有独立可信的专家机制以保证结合的专利都是有效的必要专利,且不存在竞争性关系;②是否有妨碍竞争的潜在可能;③如果存在妨碍竞争的潜在可能,那么与促进竞争的效果相比孰大孰小.
从美国的法院判例来看,美国法院对于专利池的垄断性分析主要针对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对于专利池中专利之间的关系则关注很少。
与美国相比,欧盟对专利池的政策相对宽松但也作了限制。欧盟《技术转让规章》5.1款将专利池列入反垄断审查的豁免范围,但是在5.2.2款中又规定如果专利在共同市场中被用于任何地域限制,专利池将不被豁免。欧盟418/85号规章中规定,如果专利池成员在研发活动中是竞争性关系或者他们的市场份额超过了20%,那么专利池是不受豁免的。
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1999年发布了《关于专利、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合同的禁止垄断法上的指针》,对日本《禁止垄断法》作了新的解读,即认为对于不是(正当)行使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适用于《禁止垄断法》。对于专利池,一般认为在一般情形下不构成垄断问题,但是如果专利池在相关市场上处于支配地位从而形成一个封闭的市场时,如果拒绝对外许可,就构成“私的垄断”。2005年9月,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又公布了一项规制专利池的专门文件《标准化与专利池安排指南》。《指南》指出,专利池有利于生产和销售新产品从而能够鼓励竞争。但是,如果竞争者将技术标准下的专利结成专利池,他们有可能通过限制专利使用和控制下游市场这两种途径来妨碍竞争。《指南》详细列举了对专利池进行个案评判的几项标准,包括:专利池中是否仅包含必要专利;是否对专利池的参与者进行不正当的限制,如禁止其单独对外许可;专利池管理活动
中是否有违法行为,如对专利池成员商业秘密的保护有无不妥。对于专利池针对被许可人的限制可能引发的垄断嫌疑,《指南》作了更为详细的说明,包括①不合理地设定不同的许可条件,如拒绝许可、过高收费或限制专利的使用范围等;②限制被许可人的研发活动;③不当的回授条款;④禁止被许可人挑战专利的有效性;⑤禁止被许可人向许可人和其他被许可人主张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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