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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股发行方式对内地的借鉴
[作者:wang|来源:|时间:2007-09-12| 收藏 推荐 ]【

  优化新股发行的定价机制,就是要改变新股发行定价方式僵化、单一,不能真实反映市场需求的情况,因此应该针对公司的不同情况,给予投资者、承销商和发行人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决定发行价格的权利。优化中国股票发行方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适当增加定价发行方式

  中国目前正处在经济体制转型时期,企业的构成参差不齐,既有世界500强的大型现代化企业,也有规模比较小的高成长型的民营高科技企业,作为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应该也必须为各种类型的合格企业提供融资的机会。

  现有的累计投标询价方式,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发现企业内在价值时有它的优势,但也有缺点,那就是它的发行成本相对比较高,如果对中小企业,其相对成本可能更高,企业的融资成本越高,对企业的经营压力就越大,在压力太大的时候,企业可能选择退出该筹资场所;另一方面,对于承销商来说,可能绝对的收入数量比较少,但是其所开销和花费的成本相对来说不低,这样他们在进行保荐的时候,可能会有意无意的偏向大企业,这样最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筹资难度增加了,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资本市场本意。

  中小企业上市,由于盘子比较小,我国股市现在的投机气氛本身就比较浓,很容易成为被炒作的对象。在发行环节,机构投资者很容易利用询价的权利寻租,然后利用自身在信息和价值判断方面的优势,在网下巨额申购和二级市场炒作该股票,使该股票的价格剧烈的波动,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

  中国目前由于企业构成的多样性,股票的发行方式也必须多样化。用单一的发行方式来满足所有合格的企业融资是不现实的。我们可以在现在的发行方式基础上,对中小企业板块依然采取以前的定价发行方式,即使美国那样的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也还存在大量的定价方式发行的中小企业股票,以这样的方式来发行股票的目的就是减少企业的发行成本,避免市场的炒作,这应该对我们是有益借鉴。

  (二)完善累计投标询价发行定价方式

  根据前面分析,我们认为累计投标询价不但反映了发行定价市场化方向和现在国际上流行发行方式,又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中国目前资本市场的现实;但是我们同样认为它有一些不完善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1.发行价格的确定不能完全依赖机构投资者的询价。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比重仍然较高,在机构投资者极有可能存在过度投机行为的情况下,发行价格的确定也需要中小投资者的积极参与。目前在中国内地,中小投资者还是投资的主体,在定价区间没有他们的声音是不公平的,另外,机构投资者也可能利用询价的权利为自己谋利,例如在询价的时候把区间价格定的比较低,而在投标的时候把投标的价格报的比较高,从而达到在一级市场上低价购得股票的目的。在2005年首次累计投标询价的三只股票就出现了这样的苗头,超额认购率国际华能为32.15倍、黔源电力33.31倍、南京港157.92倍,并且机构投资者的投标价格都是确定在询价区间的最高位。

  2.尽快推行新股发行“绿鞋”制度。让主承销商能够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及时决定是否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起到维护和稳定市场的作用。引入超额配售权是降低主承销商后市支持成本的常用方法。由于我国新股发行尚没有引入超额配售权,主承销商要进行后市支持的成本很高,风险很大,所以主承销商往往在确定发行价时十分谨慎。引入超额配售权不仅可以解除主承销商提高发行价的后顾之忧,而且可以根据新股发行抑价情况增加发行规模,有助于降低新股发行抑价程度。

  引入超额配售权是允许主承销商在其新股账户上“做空”。主承销商按发行规模的 115%向申购的投资者配售股票,在其股票账户上会出现 15%规模的空头。超额配售的 15%新股所募集资金暂归主承销商保管。新股上市后的一个月内,若没有出现跌破发行价的情况,主承销商通过发行人增发15%的新股补平其空头,并将超额配售募集的资金交给发行人;若出现跌破发行价的情况,则由主承销商在市场上回购新股以补平其空头。

  3.积极稳妥地培育和规范机构投资者。把积极稳妥地培育和规范机构投资者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和发展的主要方向。应尽快立法规范他们的行为,使合法的机构投资者能够成为承销商较好的合作伙伴。建立询价对象和机构投资者的考核标准,逐渐形成有差别的新股配发政策,激励它们不断改善申购报价的真实性和后市表现。根据他们的素质和一贯表现,主承销商可以采取不同的新股配发政策,以激励机构投资者和询价对象不断改善其表现,这是累计投标询价法的一个重要优势。由于我国采用法人配售方式的时间比较短和刚刚采取累计投标询价方式,参与法人配售的主要是一般的法人企业和累计投标询价对象,所以一开始法人配售除了区分战略投资者之外,采用的基本上都是无差别的新股配发政策。

  建议由我国证券业协会成立“法人配售和询价对象审核小组”,在审查它们资格的同时,根据他们申购报价和后市行为,例如是否经常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申购报价与后市行为是否一致;申购报价与最终发行价的差异等等,建立一套机构投资者和询价对象的考核标准,对已实施的新股发行中机构投资者和询价对象的表现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机构投资者和询价对象,由“法人配售和询价对象审核小组”向主承销商建议提高配发新股的比例,以此激励机构投资者和询价对象改善其表现。

  4.对定价公开发行的部分可以采取分组发售的办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对于定价公开发行的部分,可以借鉴香港股市的做法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把这部分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由认购额大的机构投资者认购,一部分由认购额小的中小投资者认购,以防在累计投标询价实行的时候,一方面在询价的时候询价对象联合故意的压低价格,另一方面在配售和定价公开申购时动用巨额资金来大量申购获得巨额利润,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1997年5月,香港证监会和联交所发表联合公告,要求承销商将公开认购部分再平分为 A、B两组。A组分配予认购额 500万港币或以下的投资者,B组分配予认购额超过500万港币的投资者,两组均以公平基准分配股份。这一措施使小额股份认购者得以获得较高中签率,保障了散户投资者的利益。这一做法值得我国在新股发行时借鉴,这在一定程度上即考虑了我国中、小投资者参与询价很难操作的现实,又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公平。这样做可能使现行的累计投标询价制度具有“普照的光”的特性,而不仅仅是象“手电筒”,仅使一部分人获得好处和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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