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我国实现股票期权制度的现状和对策
我国股票期权制度不仅适用于上市公司,还适用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股票,因此在这种情形下称为“股份期权”,与国外股票期权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不同。股票期权本是一种选择权,权利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主要是一种激励机制,但我国在实施这一制度时更多偏重其约束功能。经营者必须自己掏钱实际购买本公司股票,经营者行权获得的股票必须在离职后才能兑现,有的公司对经营业绩不达标的经营者还要扣罚一定比例的“期股”,从而使股票期权带有浓重的约束性质。经理人购买股票带有经营担保的色彩,笔者认为出现这种偏离主要在于以下两个原因:第一,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为股票期权制度的发展预留空间,《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都没有将股票期权制度纳入其调整范围,导致企业界在进行制度设计时不得不规避法律,将标准的股票期权制度改头换面,使股票期权实际上变成了一种经营担保制度。第二,为了有效控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我国在引进股票期权制度时,就本着激励与约束并存的指导思想,将股票期权制度改造成经营者自己出钱买股票,实际上就是以个人财产为经营行为作担保,使得原来以激励为主要目标的效果不复存在。
要使股票期权制度发挥其应有的激励作用,必须对我国法律制度进行系统的重构,解决法律上的发展障碍。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税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不能为股票期权制度提供发展的空间,股票期权就无法登堂入室。具体而言,首先,《公司法》应改变现有的法定资本制,参照其他国家的授权资本制,允许公司在实行股票期权时改变资本状况。其次,应明确规定股票期权制度实行所需的股票来源。例如:公司在发行新股时可以预留一部分股票作为将来经理人行权的股票来源,允许上市公司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而回购本公司股票。《证券法》在遵循内幕交易条款的原则下,可对经理人股票流通作出例外规定,允许经理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将所持股票入市流通。修订《税法》时,改变对股票期权制度征税的现状,重点是税收优惠政策。经理人行权时应免交个人所得税,只有在出售行权所得的股票时对差价收益缴纳股息所得税。在会计制度方面,尽快建立一系列公司可以统一遵循的原则性规定,以推动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的规范化发展。
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必须要有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成熟和规范化是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前提。股票期权制度将经理人的薪酬体现为股票期权,其工作业绩主要靠证券市场来评估,公司股票价格的高低决定着公司经营的好坏和经理人的经营能力,但是其先决条件是证券市场上的股票价格能够实际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证券市场必须是有效的。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可能受到多方面的影响,而成熟和规范化的证券市场是维护其有效性的根本保障。在成熟规范化的证券市场上,一般情况下股票价格与公司的经营状况呈正相关关系。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到现在也只发展了10年,各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基本上处于发展培育阶段,股票价格还不能基本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受到许多投机性因素的影响。在这种不成熟的证券市场环境下,股票价格不能反映出经理人的经营能力,失去了对经理人的激励和约束作用,股票期权制度没有运行良好的证券市场为依托,激励作用大大降低。证券市场的成熟发展非朝夕之事,股票期权制度的发展在我国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程。
参考文献:
1.倪建林著.公司治理结构.法律出版社,2001.
2.胡俞越著.经理层革命.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3.滨田道代,吴志攀.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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