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我国目前银行保险的制度性认识
银行保险起源于欧洲,目前已经发展到银行与保险公司的深层次合作所表现出的一种新制度。具体体现为:银行与保险公司结合相互优势,合资成立新的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银行收购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收购银行;银行争取当地立法批准后,培训自己的职员设计保险产品,直接向银行原有客户销售。目前我国的银行保险是在回避产权融合的前提下谈银行或保险,实践操作的形态表现为:银行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以自身法人业务之便代理销售保险公司的产品,属于保险的兼业代理形式。从银保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看,合作范围包括代收保费、代支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资金汇划网络结算、电子商务、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方面。
因此,银行保险在我国表现为两种制度的简单集合,即银行的独立制度与保险公司的独立制度集合,两种制度只有在利益点上(代理销售的手续费上)形成了连接,继而在一些操作手段上及操作硬技术 (电脑网络的相互连接)和软技术(销售辅导、销售平台共享)上进行合作。两种制度的主体分别管理不同的被管理对象,两种制度的界限泾渭分明,互不干涉,各算各的账,各唱各的调,相互之间既合作又博弈。
银行保险的单边制度性表现
就银行与保险来说,彼此之间都有一个非常严密的制度统一体,银行有银行的运作制度、组织制度及监管制度;保险公司有保险公司的运作制度、组织制度及监管制度。这两种制度都可以分别保证银行、保险内部运行中降低交易成本而满足经济效率性要求。由于这两种制度在不同的金融监管、金融制度约束下其应对市场的变革速度、变革强度、变革节奏等不一致,因此在具体的合作中若即若离。
如,在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初期,保险公司表现得非常积极主动,而银行则显得很被动甚至抱着无所谓的态度。
2006年,银行保险业务再度出现“井喷”,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承认的事实是银行把代理销售保险当成考核任务,真正地从银行内部重视起保险业务。这也是去年银保业务红火关键所在。
我国的银行保险仅仅是两种旧制度的简单集合,市场运行中的单边制度性表现造成银行保险还不能形成银行、保险之间的稳定关系,银行与保险之间的合作还没有给双方带来稳定的预期,由此也就造成了银行保险在具体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手续费恶性竞争,费率超过保险公司可承受范围,银行代理业务利润微薄甚至无利可图;二是手续费支付方式不规范,存在账外暗中向银行代理机构、网点及其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支付各种费用的行为;三是部分网点仍然存在销售误导行为,如片面夸大投资性产品的投资收益水平,不如实告知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等关键要素等。
从我国银行保险所表现出来的问题可以看出:我国的银行保险单边制度运行没有发挥制度所具有的优势——降低交易费用,双方简单地表现为对立与妥协。这样的博弈超出任何一方可能有的边际利益调整范围就可能导致双方合作的终结。从原理上来说,制度有利于合作。因为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原因,单方不可能处理好竞争与合作的关系,而制度作为人们在社会分工与协作过程中经过多次博弈而达成的一系列契约的总和,为人们在广泛的社会分工中的合作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框架,尤其是在复杂的非个人交换形式中,制度的存在减少了信息成本和不确定性,把阻碍合作得以进行的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那是什么因素阻碍了银行与保险公司的深层次合作、障碍了双方合作的效率?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制度性障碍在哪里?
我国银行保险的制度性障碍
(一)银行转轨过程中市场化主体地位确认滞后
银行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始终都在进行市场化改革的探索与实践。但是,由于在改革过程中,中央政府逐步对地方政府放权让利, 国有银行在改革的初期具有明显的“财政”特征。而地方政府在获得经营自主权的同时,资金来源及资金存量成为地方政府启动当地经济发展的一个硬约束,地方政府干预同行政级别的银行信贷就成为地方政府实现投融资的有利手段。因此,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业发展历史表现为:吸收存款蓄积资金来源,放贷实现各级政府对发展各级经济的具体支持,而在这个银行发展模式中存款规模成为放贷的硬约束。这也就造成了银行多年经营中始终把储蓄当成重要指标来抓,而且变成考核指标,成为银行各级从业人员头顶上悬着的谋取银行职业生存发展的利剑。
我国银行就是在这样的政策环境下进行市场化与行政化的博弈,当政府干预的制度性安排强烈,市场化改革就成为体制外的因素;当政府干预的制度性安排受到约束,甚至是制度基础都受到改革体制推进的威胁,市场化改革就成为银行改革的体制内因素。
银行保险发展过程中,保险公司显现出的主动性远远强过银行,而且保险公司的同业竞争还使银行有了很强的优越感。
(二)保险公司的竞争无法实现差异化
银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一个销售渠道,在目前保险业监管的模式及保险业产品创新的能力上,各家保险公司所能提供的差异因素不明显。另一方面,由于规模成为银行保险渠道的一个考量指标,银行网点主要在柜台上通过“短平快”的销售方法才能使保险销售上规模。柜面人员利用客户转存储蓄、新增存款的便当顺便性代卖保险,复杂的销售过程、销售方式、销售技术同储蓄柜台的“短平快”操作方式相矛盾,因此银行网点也没有能力吸纳保险公司经营的差异化,致使银行在代理销售保险(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上全面呈现出代理的产品简单、便于银行操作、与银行的储蓄可比性强等特点,导致银行保险渠道的获得性取决于银行而不是保险公司。
在与银行签定代理销售保险政策监管上,监管部门很快就打破了“1 1”独家网罗银行储蓄网点的规定,大大降低了银行保险在银行渠道竞争上的门槛。银行渠道的争夺上,保险的同业竞争可以不分先后,不问大小,大家统统在一个平台上较量,手续费(或者说价格)竞争就成为最为有效和立竿见影的手段。而在竞争的过程中,中小保险公司在其他渠道上的弱势,对银行渠道显现出势在必得的市场战略;大公司对保费规模的青睐,及未来战略向银行渗透的必然性也不会退出角逐,力争要在银行渠道中占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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