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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之分析
[作者:wang|来源:|时间:2007-09-12| 收藏 推荐 ]【

  2.保单质押贷款优惠条件不明显。目前,我国保单质押最高贷款余额不能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一般在70%— 80%之间,同时,保单质押业务的期限较短,一般最多不超过6个月。目前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质押的利率还是相对固定的,其利率按照保监会规定的预定利率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较高者再加上20%计算。保险公司提供保单增值服务受到诸多限制,导致保单质押业务发展缓慢。

  3.保单持有人理财意识不强。国人根深蒂固的节约型消费观念和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发育不全,导致我国居民个人投资渠道单一。他们所持有的金融资产数量普遍较小,个人金融资产发展与运用历史较短,严格意义上的量体裁衣式的个人理财服务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从全国范围的角度来看,购买保险的人口比例已经很小,能够利用保单质押贷款作为理财渠道的更是寥寥无几。

  4.保险公司服务水平不高。相比较国外成熟的市场来说,中国保险代理人普遍存在后期相关服务水平不高的问题。一部分素质不高的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险时将保险人的利益吹得天花乱坠,签单之后对保单持有人的服务却急剧减少,或者由于业务水平有限,不能提供包括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在内的增值服务。国内部分保险公司对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没有足够的重视,缺乏相应的专业管理机构和队伍,具体操作细节也有待规范。

  5.缺乏进一步科学的精算基础。主要表现在费率厘定、相关风险衡量、科学提取准备金等问题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科学化。尽管在理论上,相对于保险公司其他的投资活动,保单质押贷款业务风险很小,但它对保险公司的现金流模式和保单现金价值的变动还有一些可能的潜在不利影响,需要结合各个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构成特点和资产负债管理活动具体操作细节作进一步的分析。目前,国内大部分保险公司还不能对其承保和投资业务活动的成本风险收益进行细致的研究和给出精确的模型分析,缺乏经验和风险防范意识,对新型产品,甚至原有业务的风险与收益的测算不准确。

  四、进一步推进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发展的建议

  1.积极创造有利于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发展的宏观金融环境。世界主要发达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不断进行金融改革,逐渐实现了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新兴金融需求不断涌出和消费群体不断形成并日益壮大,广大个人投资者经济实力持续增长,理财意识不断深化,各类金融工具创新日新月异,保险投资日趋专业化的背景下,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金融主管部门应当审时度势,以与时俱进的作风和务实精神,积极研究和制定有关政策,积极鼓励保险公司相关的金融创新和资金投资渠道的深化,为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提供更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2.制订和完善相应规则。目前,为了保证保单持有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保险公司的法定偿付能力,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职能,维护社会的安定,我国对保险公司采取了非常严格的监管制度,对保险公司投资也作了严格的规定。但与此同时,对某些细节还缺乏相应具有说服力的科学依据,比如我国保险立法和保险条款中都还没有关于人寿保单转让或质押的详细规定。我国的保险监管部门要在改革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研究制定对保险资金运用办法和细节的同时,尽快拟定有关保单质押贷款的操作细节规定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该项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3.努力提高服务能力与水平。保险公司要努力提高自身经营管理和投资水平,注重培养和引进高素质的管理专业人才,加强对包括保险代理人在内所有员工的业务培训,培养核心竞争力。结合公司实际业务特点和经营发展战略的需要,以科学的精算方法和技术为工具全面分析,进一步挖掘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潜力的可行性和建立风险预测防范机制,扩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险种和服务范围,切实提高包括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在内的投资收益。尝试推出保单质押贷款支持证券,进一步提高保单质押贷款的流动性,以便更有效规避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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