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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金融监管对银行信用风险的控制
[作者:wang|来源:|时间:2007-09-12| 收藏 推荐 ]【

【摘 要】文章探讨了银行外部的监管对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影响,分析了我国现行金融监管制度的缺陷,分析了如何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
  【关键词】信用风险;金融监管;商业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2-8777(2006)01-0069-02
  
  《新巴塞尔协议》指出银行的风险主要有三类,即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是最重要的金融风险,也是当前我国银行业的主要风险。据统计,2005年6月末主要商业银行(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下同)不良贷款余额为1.16万亿元,比年初减少5545亿元;不良贷款率为8.79%,比年初下降4.43个百分点。2005年上半年不良贷款实现“双降”,主要得益于对中国工商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和财务重组,政策性剥离其不良贷款。如剔除工商银行剥离因素,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呈现出反弹迹象。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是指经济活动风险在信贷领域的表现,是指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银行在信贷经营与管理过程中,实际收益目标与预期收益目标发生背离,有遭受信贷损失或获取信贷额外收益的一种可能性或概率大小。本文将就银行外部监管方面来探讨对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管理。
  
   一、我国现行金融监管制度的缺陷
  
  (一)金融监管重点不突出
   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监管。我国中央银行过去一直将监管重点放在合规性方面,但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缺点不断暴露,这种方法市场敏感度较低,不能及时全面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滞后于市场发展。而风险性监管在识别、度量银行风险的基础上,按照审慎监管原则,提出防范和化解银行风险的监管措施。它更注重银行本身的风险控制程序和管理水平,能够及时反映银行经营状况,预测潜在风险。目前,信息技术在我国监管工作中的运用远远不够,对银行财务数据的采集、加工及分析利用不够,不能及时预警和处置有问题银行,从而出现成本与效率双低现象。
  
  (二)风险识别严重滞后
  目前,我国银行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方式来进行,银行风险评估和早期预警依赖监管人员的经验判断。但随着我国融入全球金融的步伐加快,银行业务日趋多样性,监管数据变量急剧扩大,变量间的相关关系越来越复杂,传统的监管方式无法对风险进行识别、处置和预警。我国银行监管的实践表明:中央银行监管并不充分和及时,对风险、危机的认识和处置严重滞后。迫切需要我们建立新的监管方法和监管程序、提高监管质量以及完善监管体系,以便尽早识别银行财务状况的恶化和有问题银行。
  
  (三)现有的监管制度颠倒了政府管制与市场约束之间的主次关系, 加大了监管的成本, 降低了监管的效率
  金融监管是在金融市场自发运行发生失灵的前提下,由政府对金融活动采取必要的干预, 以弥补市场运行的缺陷和不足。显然, 发挥市场力量对银行业进行约束应该是在建立金融监管制度时要考虑的首要因素。只有在市场约束失效时, 政府的行政监管才成为必要, 而不是相反。而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制度在此方面正好将主次进行了颠倒, 以行政监管代替了市场约束。市场约束的核心是通过信息的传递,形成市场参与者利益的相互制约, 具有公正、公开、快速的特征, 因而具有较高的效率; 而行政监管依靠的是行政权力, 信息的传递必须通过由下到上(通过对商业银行的现场稽核和由商业银行向金融监管机构的汇报) , 再由上到下(监管机构对有关问题的批示) 以文件的形式传递, 时间较长, 成本较高。
  
  (四)现行银行监管制度容易产生监管的真空地带和金融抑制, 从而制约金融创新和金融体系的活力
  金融创新已是金融发展的主要动力和主流趋势, 金融业的竞争, 实质上是各金融机构之间在金融创新方面的较量。金融监管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对金融创新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影响作出科学的分析和评估, 以便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但我国目前单一监管主体的银行监管制度使中央银行监管的内容十分繁杂, 范围也十分广泛。现有的银行监管制度不仅难以覆盖金融创新的所有领域, 而且也使中央银行难以对各种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作出科学的分析和评估, 其结果是不仅会出现金融监管的真空地带, 还会对银行的金融创新形成抑制, 降低金融体系的活力。
  
  二、建立有效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监督体系
  
  (一)监管重心的转移:单纯的合规性监管转向以合规性监管为主、风险监管为辅,以银行自律为主、外部监管为辅
  强化银行内部控制,合理界定央行监管职责。我国绝大多数商业银行为国有性质,没有有效的市场约束,经营目标多重,对管理人员经营成效难以进行量化的考核和评估。因此,必须设计独特的治理结构,赋予董事会更大权力,董事会成员必须都是专业精通和动机良好的人士,并从制度上保证董事会在人事上能约束管理人员。同时,在不干涉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的前提下,政府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方法给予国有银行政策引导,如:审计报告要求、媒体监督、不定期检查、参与银行长期规划以及政府资金分配的附加条件。另一方面,加强对监管者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建立对监管者的再监管机制。只有在市场失灵时,政府直接干预方可走向前台 ;不仅要求监管对象依法行事,而且监管当局的监管行为也应受到有关法规的约束,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二)监管手段的改进与完善:存款利率控制和强化市场纪律
  1.将存款利率控制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辅助监管手段。金融自由化的显著特征是银行可以决定存款利率,若某银行支付高于其他竞争者的存款利率时,存款市场份额将增加,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每家银行均有这种提高存款利率的冲动。存款利率的提高将导致银行预期利润的资本化价值减少,银行只能从投机性资产中获得更大的期望收益,从而导致存款利率的自由决定与银行审慎监管的非一致性 ,赫尔曼、斯蒂格利茨的研究表明,无约束力(nonbinding) 存款利率控制和资本充足要求的政策组合相对单纯运用资本充足的政策帕累托占优。通过制定无约束力的存款利率上限来阻止银行靠提高存款利率来竞争,引导银行进行审慎投资。
  2.强化市场约束。监管的目的在于防范风险,防范风险的根本措施是最大限度地解决信息不对称性,监管必须保证信息的可得性(Availability) 、透明度(Transparency) 和可靠性(Accountability) 为中心,使广大市场参与者以自由选择和“用脚投票”行为来监督和约束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该银行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资产、清偿力和流动性) 、风险管理策略、风险暴露、会计准则和银行管理层等六个方面。因此,必须制定若干详细规定,使银行的信息披露走上制度化轨道,强制金融机构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地向公众披露信息,并对那些未能按规定披露的机构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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