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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思考
[作者:wang|来源:|时间:2007-09-12| 收藏 推荐 ]【

摘 要: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至今已进行了13年,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离最终目标还相差甚远。今后,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将进入攻坚阶段,其突破点在于放开贷款利率的下限和存款利率的上限。

  关键词:贷款利率;存款利率;市场化

  从1993年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设想至今已13年了。在这13年里,我们经过艰苦探索和不断实践,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一是明确了利率改革的最终目标方向,这就是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市场利率。二是明确了利率改革的总体思路,即采用“渐进渐近”的改革方法和模式,这就是从货币市场起步,二级市场先于一级市场;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三是到目前为止,境内外币利率、银行同业拆借、银行间债券、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等,均已完全走上了市场化的道路,同时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浮动幅度已经达到了基本上对银行的利率选择不构成约束的程度。四是再次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实现了“贷款管住下限、存款管住上限”的改革中期目标。然而,这个中期目标,离党中央和国务院确定的最终目标还相差甚远,所以,接下来的利率改革将进入关键的攻坚阶段,其根本的突破点我们认为就在于放开贷款利率的下限和存款利率的上限。

  因为“利率市场化”,其要害恰恰就在于存款利率的上限和贷款利率的下限。因为只有放开了这两个“限”才能形成真正的市场竞争,利率才能说是实现了市场化。各家银行要多吸引存款,其主要的竞争手段就是提高利率;而各家银行要多放出贷款,其主要的竞争手段就是降低利率。至于存款利率的下限和贷款利率的上限,就算你现在已经放开了,对竞争中的银行来说也不会有多大作用。在目前的竞争格局下,有哪家银行敢降低自己的存款利率,又有哪家银行敢提高自己的贷款利率呢?如果那样做,岂不是把客户生生地往别的银行推吗?所以,管理当局要做的应该就是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调控基础货币的利率,至于商业利率,则应该放开让银行自己去确定,如同美联储所做的那样,如此才叫真正的市场化。

  那么,利率市场化下一步应该怎样走,如何放开这两个“限制”,实现真正的利率市场化呢?按照利率改革思路要求,借鉴国外成功以验,结合我国微观和宏观经济的实际,特提出如下“三步走”的具体政策建议和思路。

  一、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条件和限制

  (一)利率改革存在着巨大风险

  与商品价格改革相比,货币资金价格即利率改革有很大的不同:一方面货币资金的全球流动迅速而快捷,另一方面现代商业银行具有创造信用的功能,可以实现资产和负债同时扩张,而资本比例却大大低于工商企业,使其成为高风险行业。放开货币资金价格,即利率市场化改革,因此面临比商品价格改革更大的风险。

  首先,商业银行受冲击最大。中国商业银行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存贷款利差是其利润的主要来源。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间存贷款市场的竞争,势必缩小商业银行存贷款利差,使商业银行面临整体利差缩小和经营困难的局面。其结果可能是,相当一部分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商业银行在存贷款市场的份额急剧下降,甚至会被挤出市场,金融稳定的微观基础将受到损害。

  其次,宏观金融调控面临更加不确定的环境。在经济景气上升时,商业银行顺应市场需求可能大量增加贷款;反之,在经济衰退时,则可能大量减少贷款。这种情况与利率完全放开以后,央行对市场利率的调控只能通过间接调控货币市场利率结合在一起,使央行对宏观金融波动的控制能力可能减弱。如果再加上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将空前增长,使金融交易更加出现脱离实体经济的现象,导致宏观金融风险增加。

  从国际经验看,推进利率自由化过程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稍不注意,就可能造成经济长时间、大范围的动荡,甚至导致失去国家货币主权和经济主权。因此,利率改革如果出现严重偏差,由此带来的经济特别是金融秩序混乱,会比一些小国严重很多倍,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也将大得多。

  (二)需统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政策

  目前,央行已完全取消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并将下限保持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但广大的城乡信用社人民币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其贷款利率上限为基准利率的2.3倍。为何金融机构不实施统一的贷款利率浮动政策呢?这是因为城乡信用社定价机制和竞争机制尚不完善,经营管理能力有待提高,存在垄断定价,容易出现“一浮到顶”的情况。与此同时,部分地区民间借贷活跃,加剧资金体外循环,削弱宏观调控效果。因此,应在完善城乡信用社贷款定价机制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有步骤地放开其贷款利率上限,促使其结合贷款风险和成本等因素实行差别定价。

  (三)需不断完善金融机构存、贷款定价机制

  2004年10月底对主要金融机构实施贷款利率“下限管理、上限放开”之后,商业银行的自主定价能力开始提高。 2005年第四季度贷款利率浮动情况的统计显示:四季度金融机构发放的全部贷款中,实行下浮利率的贷款占比为 23.23%,比三季度上升2.43个百分点;实行上浮利率的贷款占比为52.21%,比三季度上升2.11个百分点。金融机构2005年第四季度在基准利率2倍以上区间的贷款占比为2.68%,贷款利率更好地覆盖了风险溢价,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浮利率的贷款分别占其新增贷款的44.33%和 36%,但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各类金融机构中最低水平。这证明股份制商业银行为竞争而采取较低的价格策略,并进而证明现阶段实施贷款利率下限管理的必要。

  随着金融机构贷款定价机制不断完善和定价能力的不断提高,才能进一步简化贷款利率的管理档次和种类,并逐步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定价权,从而夯实放开贷款利率下限的基础,为放开贷款利率下限创设条件。

  尽管部分银行已具备较强的定价能力,但短期内完全实施利率市场化,很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非常现象,进而拖拉更多金融机构“下水”。因此,眼下最重要的是,加快各种创新产品开发,如人民币理财产品等,以此绕开利率管制,减轻利率市场化带来的强震动。利率市场化的关键在于金融机构定价能力的提高。一旦金融机构具备成熟的定价能力,利率市场也就可以放开了。目前各金融机构的定价机制还不完善,定价能力还不成熟,定价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放开“双限”,实现利率市场化还不是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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