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省联社:在强化服务弱化管理中的体制转轨
省联社应从“三重职能的混合体”向规范的合作制经济组织过渡。明确其股东是各个县联社,其运转的成本和费用由县级联社承担,资本金也是县联社的“联合”,所以,应当强化服务意识,满足县级联社业务发展的规模经济需要,如扩大支付系统和计算机网络,依法建章立制,搞好人员培训,提供业务指导和信息咨询,代理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再贷款支持和风险分担等。逐步弱化行业管理意识和行政管理职能,尊重基层法人机构独立市场地位,运用市场与经济的手段实施管理,尤其要尊重股东对代理人的选择委托权,对县联社理事长、主任、监事长等的选择权,县联社及其他股东对省联社理事长、主任、监事长等管理层的委托权。这可能与现行的干部任免制产生冲突,所以有必要探讨与现行体制相容的制度设计。可行的方案是省联社的企业化,也即向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银行转变,核心是使其真正成为一个从事经营业务同时能够自我发展的市场经济主体。关键在于股权的构成:产权由下而上,各县级联社是省级联社的股东;服务由上而下,县级联社是省联社的服务对象。
(三)县联社:重在机制规范
第一,内部治理机制的实质化。目前“三会一层”比较完备,但形式多于内容,要实现从“形似”到“神似”的转变,改变农信社的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三合一”,决策权、经营权仍然高度统一的现状,关键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权能的维护和界定。在外部股东约束力不强的情况下,尤其要强化公司法人(理事长)对经营者的约束和制约,但更要还经营权于经营层。第二,提高监督机制的绩效。重在过程监督,监事会要围绕制度规范、资产质量、财务管理、业务操作流程、新业务拓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风险性等工作重心,以组织专项审计、检查、调查、跟踪检查等为手段,在参与决策和支持经营管理活动中发挥监督职能,提高监督效能。第三,强化股权约束机制。改变股金与借款相联系的做法,使股权真正起到制约和监督作用。一是维护股东的民主权利,特别是大股东的参与权和知情权,通过组织化等手段改善小股东的维权状况,并通过农村信用社股权的流转强化对经营绩效的监督。二是出清集体产权的积累资产,并将其人格化,实现集体产权的完全退出。
参考文献:
[1]谢平等:《农村信用社改革绩效评价》,《金融研究》2006年第1期。
[2]穆争社:《农村信用社改革政策设计理念》,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版。
[3]罗必良:《新制度经济学》,山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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