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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社会福利整合
[作者:wang|来源:|时间:2007-09-12| 收藏 推荐 ]【

  20世纪90年代以后,欧盟进入了一个快速融合发展期。经济和政治领域的纵深合作逐渐增多。1992年欧盟签署通过的《马斯特里赫条约》明确了“欧洲公民”的法律概念,要求协调成员国的社会政策,规定欧洲公民享有自由迁徙和居住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这是迄今为止在最高层面上,最为明确地提到“社会保障”的条约法规。

  为了保证这些法律和条约的施行,欧洲委员会分别在1973年、1989年和1995年围绕“欧洲公民”的基本权利,3次发起了社会行动计划,促进了共同政策的实施和各成员国社会政策的协调;提出了“实现充分就业,改善生活水平,加强职业培训,维持男女平等,为穷人、残疾人和老年人提供帮助等”目标,获得了良好的效果,有报告显示,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和爱尔兰在1986年—1996年,人均收入从占欧洲共同体平均水平的2/3增加到3/4,特别是爱尔兰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1983年占共同体平均水平的64%,到1993年增加到80%,1995年增加到90%。据估计1989年—1993年受到资助的地区增加了220万人就业。

  2.2实施以就业政策为核心的一体化社会政策

  在经合组织发达国家中,欧盟失业问题最为严重。1996年,欧盟15国平均失业率达11.14%,而美国为5.14%,日本为3.13%。欧盟经济首强德国1970年~1980年的失业率为2.15%,1980年-1990年为5.17%,1996年为10.13%,加多年间失业率大约增长了4倍。为了降低失业率,欧盟于1970年成立了咨询机构“就业常务委员会”,其任务就是对就业、劳工政策问题及共同体应该采取的措施进行讨论。

  上文提到的“欧洲社会基金”(ESF)实际上作为欧盟劳动力市场政策的主要配套工具,提供财政帮助,用于开展职业培训和再培训,提高工人技术,创造更适合的就业空间。在其支持下设立的共同体培训计划,使各成员国之间的职业技术标准可以进行比较并相互承认,为共同体范围内的劳动力自由流动创造条件。截至2004年,ESF已经为1100多万25岁以下的年轻人提供了就业培训。

  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洲委员会相继提出了一系列就业促进政策。1993年题为《增长、竞争与就业;进入21世纪的挑战与道路》白皮书提出了详细的增加就业的政策措施:加强职业培训,加快劳动密集部门发展,降低非工资成本,提高劳动市场政策的效率,采取措施对严重失业部门和劳动群体给予帮助。该白皮书被称为“欧洲就业战略”,成为探索和发展欧盟协调性就业政策的意识形态、政治分析方面的基础。到1996年,欧洲委员会将就业问题放在欧洲共同体优先考虑的工作议程,又提出了帮助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地方政府就业项目,积极开发人力资源,为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等措施,因为这些是增加就业的最有效途径。

  欧盟前期的就业合作比较成功。1997年欧盟委员会制定了第一份欧盟就业指南《欧盟就业指南》,这标志着欧洲“新就业政策”的确立。其中把企业家的权利和职能、个人就业能力、企业和雇员的适应能力以及相等的就业机会作为欧盟共同就业策略的四根支柱。这是首次将企业责任、社会机会和个人能力提到同一高度,该指南一经发布,就引起了世界范围的关注。

  总的来说,欧盟就业战略的出台是欧盟为摆脱失业、深化经济一体化、应对知识经济和欧盟东扩的产物。从欧盟就业的总体情况来看,欧盟的就业率从1994年的59%上升到2000年的63.3%,就业人数增长率从1994年的-0.1%变为2001年的1.7%,其他各国的就业率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3养老保障领域的改革

  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差异较大的养老保障预算基金体系成为统一货币及财政体系核算的重要障碍,所以养老保障被提上议事日程。与此同时,在诸如移民福利、地区开发以及医疗保健等社会政策方面的合作也日渐加强。

  3.1养老保障领域开展广泛的合作

  欧洲是世界上老龄化国家最为集中的地方,养老保障基金在整个社会保障开支中占重要部分(表3),许多欧盟国家的养老保障支付体系以及财政支出已经不堪重负。

  1992年通过的《马斯特里赫条约》规定,实行统一货币的前提条件是各国控制财政赤字,使各国的债务不得超过GDP的60%,因此众多欧盟成员国试图通过消减养老保障支出,维持财政平衡。

  欧盟国家将养老保障改革纳入了统一视野,虽然至今还没有统一的改革模式,但在协调统一的基调下还是实施了以下卓有成效的措施。

  3.2灵活的退休制度

  Keenay的研究表明,在人口老龄化的压力下,欧盟国家通过减少老龄工人的经济活动参与率来降低失业率的政策至多是短期行为,不仅不能提高年轻人的就业率,相反还会增加养老金支出的负担。事实上,法国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所以欧盟转而实行灵活的退休制度,鼓励推迟退休,并且制定了2010年老龄工人就业率目标。

  奥地利早在1993年就引入了“部分养老金”计划,55岁~60岁的女性和60岁~65岁的男性可以减少一半的工作时间,同时获得50%的养老金。德国的退休年龄从2001年至2012年逐步将提高到65岁,并引进了“部分退休选择权”,鼓励退休者参加半日制或部分时间工作,使就业到退休的转变就有了弹性,也降低了养老保障财政支付的压力。

  3.3多元与弹性制度设计

  在老龄化时期,减少政府社会保障压力的一个策略是让雇主和雇员承担更多的职责。世界银行倡导在公共养老金计划之外,建立强制、私人管理和基金积累的第二支柱,并鼓励实施多支柱。据2003年统计,近1/3的欧盟国家实现了部分养老保障私营化。在丹麦、爱尔兰、荷兰,雇主提供的养老金被强制化,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只提供最低退休生活保障,英国、德国、西班牙通过改革也形成了基本保险加补充保险的两大支柱体制。

  从1995年开始,瑞典、意大利、拉托维亚和波兰4国引入了“名义缴费账户制”(Nominal Defined Contribution,NDC),即参保者有一个缴费和利息积累的个人账户,但没有真实资产与之对应,只是在退休领取养老金时,个人账户中的“名义资产”才可被年金化。NDC制有很强的便携性;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也是公平的,它有利于—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形成,个人可以在欧盟内的一个国家工作,:又可以在另一个国家选择退休,个人福利可以不受影响。最重要的是它还一举解决了转型成本问题,所以欧盟委员会启动了NDC制的研究工作,对其在欧盟国家的适用性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之后,认为这是各国养老金改革的理想模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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