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选取法国、西班牙作为第一种模式的代表国家,德国、英国作为第二种模式的代表国家,意大利作为第三种模式的代表国家,来进一步了解不同金融监管模式下的保险业监管模式。
1.法国
法国是分业监管的代表,有专门的保险监管部门。法国有两个主要的保险监管部门,分别是:保险公司委员会 (CEA),负责对保险公司的资格许可和保险、储金互济管理委员会(CCAMIP),负责监管保险公司遵守保险方面法律、法规及履行相关协议的情况。只有被CEA许可或批准免于资格认定的公司才可以从事监管范围内的保险业务。CCAMIP是一个独立的公共监管部门,确保保险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履行相关协议。CCAMIP也负责监管被合并到法国或欧盟其他地区的公司以及在法国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确保公司实现对被保险人的承诺以及达到法定的偿付能力要求。CCAMIP还拥有调查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广泛权力,并有权向所监管的公司提出建议。可以建议公司保持或加强财务状况,改善管理方法,确保公司组织架构与其经营活动的发展目标相适应。保险公司必须在两个月内对此类建议做出回应,并对按照建议所作的工作予以说明。
一旦证实了违规行为的存在,CCAMIP有权力对保险公司进行非罚款方式的处罚(警告、训诫、暂时中止公司经营、全部或部分收回对公司业务的许可)和罚款处罚,但罚款金额要同违规行为的严重性成正比,并且不超过保险公司上年度营业额去除税款后的3%。对屡次违规的行为还有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法国金融业和监管机构有逐渐统一的趋势。2003年8月1日颁布的法国金融安全法案已经将一些保险监管机构合并到CEA和CCAMIP中。2004年11月12日,颁布了一部法令对信用机构、保险机构和形成金融集团的投资公司进行更强有力的监管;2005年3月,颁布了一部法令致力于实施保险中介方面的2002/92/EC指令,并加强保险代理领域的控制。
2.西班牙
西班牙也是实行分业监管模式的国家。西班牙保险监管机构是保险和养老基金理事会(DGSFP)。DGSFP隶属于经济和国内税务部,负责组织、调控市场以发挥市场适当的功能并对保险客户提供足够多的保护。DGSFP有权力调节、规划、监督保险机构在市场中的运作。
在DGSFP监管下的机构必须按时向其通报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方面的信息。在西班牙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经理人、保险代理人、养老基金的受托和管理机构、保险精算师、审计师都必须在DGSFP注册。上述个人和机构必须定期的向DGSFP提供信息以更新注册信息。DGSFP可以要求其认为与监管行为有关的任何信息。如果被调查人拒绝提供,DGSFP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并进行强制处罚。
以2004年10月29日生效的2004年6号私营保险公司监管法令为基础,DGSFP可以采用特殊的手段来控制西班牙的保险公司(包括外国机构在西班牙的分支机构)和公司的管理人员来保护顾客、受益人或其他第三方的权利和利益。DGSFP可以采取诸如停止公司管理层活动、处置某项资产、要求重新设计财务计划、替换管理层或高管人员等措施。这些措施也使DGSFP能够去核实某一事件是否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或公司义务的完成带来风险、会计师是否遵守公司财务计划以及会计师和管理层中是否存在影响公司真实偿付能力的违规行为。
如果一家公司发生了违规行为,DGSFP可以采取强制的处罚。违规行为被划分为轻、重和极重,相应的处罚力度不一,从私下的或公开的警告到暂时或永久停止开办保险业务的行政许可,罚款金额从15万欧元到30万欧元不等。对高管人员的处罚包括撤换和暂停职位,并且(或者)处以最高9万欧元的罚款。
3.德国
德国是混业监管的代表国家,金融监管由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负责。德国保险领域的监管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次。在联邦一级负责监管跨州经营的私营保险公司和竞争性的国有保险公司;州一级监管主要是对在特定州经营的私营保险公司和竞争性的国有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区域在德国的保险公司必须要获得一份相应的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这个监管机构负责以动态的标准监控这些保险公司。非欧盟国家的保险公司如果在德国建立分支机构开办业务,也要遵守上述规定。主要业务领域在其他的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国家,但同时在德国也开展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由其母国监管机关负责监管,但是一旦BaFin察觉到这种类型的外国公司违反了德国的法律、法规时,可以联系相应的有资格的外国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以保险监管法令(Insurance Supervision Act)为依据,BaFin可以采取任何适当的和必要的手段来阻止或纠正不遵守监管要求的行为。BaFin拥有广泛的权力,比如要求提供产品信息和相关文件、进行现场检查、参加监事会议和董事会议。
对违规行为,BaFin可对保险机构处最高15万欧元的罚款。在特定的情况下,BaFin有权力指派专门人员替换公司管理层、监事会或公司内设的其他机构。在必要时BaFin可以撤换经理人员甚至收回经营许可证。
4.英国
英国也是实行金融混业监管的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是金融服务局(FSA)。FSA负责整个金融业的监管,也包括保险业。FSA的权力建立在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基础上。除非得到FSA的许可或FSA批准免于审批,否则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开展金融业务。
从2005年1月14日开始,所有的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都要接受FSA的商业管制行为(由于英国实施了保险调解指令)。这就为整个保险业的经营提供了详细的规则,包括理赔业务和资金的运用。并且,英国的保险公司和中介公司还要遵守FSA更高层次的商业法规,包括英国的第11条法令,这条法令规定金融部门有义务提前通知FSA任何重大问题以及同FSA合作。FSA拥有广泛的调查权,可以采取强制调阅产品相关文件以及监管质询的手段。另一种FSA经常使用的监管工具是选定“有资格的人”(通常是专业公司)来分析和报告保险公司和中介公司的经营行为,这种行为的成本由被调查保险公司或中介公司来承担。
一旦某机构的违规行为被证实,FSA有权力对保险公司、中介公司和个人处以无上限规定的罚款,并且可以对犯罪行为进行起诉。
近期,FSA正在研究如何识别和处理保险代理机构中存在的两个潜在的问题:一个是在保险代理机构展业过程中受到的利益诱导,另一个是理赔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欺诈行为。
FSA也已经要求英国的保险公司和中介公司提供使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的情况,特别是保险机构是否利用有限风险再保险来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并且,FSA也在努力完全了解还没有向监管机构公开的有限风险再保险的附加条款和其他的一些对条款的修改情况。这是对英国近来发生的与有限风险再保险有关案件的回应。
最新图文
相关文章
最新评论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发表评论
爱我售·成为您财富之路的好助手
推荐文章
本月热门
阅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