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也许有人会说,我国诚信制度未建立,公民自觉度低,故而骗赔案多。那么,在市场经济发达、诚信制度完善的美国,情况又如何呢?“9·11”事件后,美国保险犯罪管理局发现:面对巨额的保险赔偿金,很多人铤而走险,利用虚假保险合同、收据,对没有遭受损失的车辆、虚假伤亡、不存在的资产要求索赔。2002年,纽约警方抓获了一汽车骗保团伙,该团伙通过蓄意制造车祸。伪造交通事故、扩大事故损失,填报虚假医疗证明等手段,从当地保险公司骗走了300多万美金,使每个纽约州人每年的汽车保费增加了300美元112)。面对利益的诱惑,诚信制度也会很无奈。理赔欺诈的病症,还需另觅良方。制度经济学指出,好的制度会让坏人变好,坏的制度会让好人变坏。好的制度使干坏事的成本高到了不划算的程度,坏人便会望而却步,有惩恶扬善之作用。坏的制度不惩恶,钻空子者往往能得到丰厚回报。当遵纪守法者明白这种潜规则后,会想去挣回他的损失,也会试着去违法——好人蜕变成坏人。随着了解潜规则的人会增多,坏的制度就“培养”了一批坏人。所以。要改变赔付率高的状况,建立好的制度,乃当务之急。
在经济学里,拥有信息的交易方为代理人,不拥有信息的交易方为委托人。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有自己的小九九,经济学家为解决这类问题。建立了“委托—代理模型”,即委托人制定最优机制,使代理人从自身出发,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使自身利益和代理人利益绑到一起,施行“双赢”战略。“委托—代理模型”的核心,就是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针对现今众多的骗赔案,保险公司从约束机制着手,加强对理赔的监管,把好理赔关口,本是应当。监管成本,其实是一种交易费用。车险理赔监管的交易费用包括:监督违约、谈判并对之制裁的所有费用。一位多年从事理赔工作的人员说:”我们知道有很多车险骗赔案,但如果把每起车险报案都当作骗赔案来调查,无论人力、物力、时间,我们都耗不起。”她说的耗不起,就是指交易费用太高。每个车险理赔案件,从出险的事故现场,到车子修好,少说也得两、三天,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出问题。通常情况下,一个查勘定损员每天能到5个现场、做5个理赔案件,但在事故多发地区,一个查勘定损员一天可能要做15个理赔案件。查勘定损员毕竟不是公安,既无先进的设备,又无相应的刑侦能力,碰上交通拥堵塞,到15个事故现场都办不到,再要他们去为骗赔负责, 岂不强人所难。提高车险利润,强化理赔监管固然有效,但其巨额的交易费用,使该措施既不现实也不可能。
三、改革代理佣金的支付规则,用激励代替监管
有消息报道,某君花1 2万元购了辆二手车,投保时,按新车购置价32万元确定保额。两个月后,该车被盗。此君要求保险公司按3 2万元保额进行赔付,而保险公司只愿按1 2万元进行理赔。双方争执不下,对簿公堂,最后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付1 9.4万元。该君因祸得福——虽说车子被盗了,却多了7.4万元的净收入。此君是否有骗赔动机,法院判得是否公正,笔者并不想在此讨论。但这凸现出车险超额投保的事实。骗赔者惯用的伎俩,就是开个破车故意制造事故,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其得逞的奥妙,就在于这个“破”字上。如果一个人开着崭新的车子,去制造“事故”,车子损失5000元,保险公司顶多赔5000元,算计下来,自己还贴了保费——那他不是神经有问题,就是想烧钱(这些稀有的特例,并非本文讨论的范围)。所以,制造“事故”的车辆,只能是旧车,且越旧越有“赚头”。以上这个全损的超额赔付案例,易于引起保险公司的警觉。可那些部分损失的车辆,保险公司用新的零件去替换旧零件,就很普遍且不易察觉了。这其中,保险公司有多少利润的流失、被保险人为此多支付了多少费用,更是难以估量。
本来,保险的补偿原则规定,被保险人只能通过保险获得经济补偿。而不能获取额外收益。骗赔者钻的空子,乃超额投保。旧车按新车的价值投保,出险后,保险公司就只能“以新换旧”。代理人为多收保费、多拿佣金,保额定得越高越有利。车辆的超额投保,从小处看,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加重了普通保户的费率负担;从大处讲,纵容了不诚信者,助长了骗赔之风,损害了社会公德,可谓于国于民无利,只让少数人赚了不义之财。
应对“委托一代理”的难题,经济学提供了两种方法:一是监管;二是激励。18世纪,英政府曾委托一位叫库克的船长,运奴隶去开发澳洲,并且是按运送人数付费。该船长为多挣钱,就多装载奴隶,将船塞得满满的。可当时海运业并不发达,天气恶劣、旅途颠簸加之船长虐待,使很多奴隶在路途中就病死、饿死了,抵达澳洲的奴隶只剩1/3。英政府没少花钱,事却没办好,于是,派了个监察官跟船,对船长进行监督。此举有两种可能:监察官被船长收买了;监察官太耿直,船长看他不顺眼,将他抛入大海。结果,英政府还是竹篮打水,收效甚微。后来,英政府用激励代替了监管——提高了每个奴隶的运费,但其付费标准,不是从英国运出的奴隶,而是运到澳洲的奴隶。如此一来,投机取巧对船长也没好处,只好老老实实、把奴隶平安地运到澳洲。
上面这个故事所揭示的道理,与治理骗赔有异曲同工之妙。要减少车险市场的骗赔事件,可从激励着手。不过激励的对象,不是被保险人,而是保险代理人。因为对那些想骗保的被保险人来说,要使他们放弃骗赔行为,给予的激励必须大于骗赔收入。可难题在于,若对每个被保险人都如此,那保险公司就只能赔本关门了。保险公司的管理层是委托方,一般不直接和客户打交道,对他们也不存在激励问题,所以,被激励的对象。只能是保险代理人。对于业务员和代理人而言,以前超额投保可多收佣金,且不用受到惩罚,现在如果改变佣金的支付规则,代理人自会改弦更张,相机而行。比如,佣金不按保费多少支付,而是和赔付率挂钩——赔付率高,佣金就少;赔付率低,佣金就多。就如英政府对船长激励一样,不看你带了多少人入保险,而是看你为保险人带来了多少利润。如此一来,若被保险人超额投保,代理人就不会熟视无睹,听之任之了。由于代理人直接和保户联系,掌握的信息多,其佣金和其代理的业务赔付率挂钩后,他便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多吸纳优良业务;对于不良业务,他也会和保险人合作,从防灾防损的角度,减少保户的出险率,防止病从口入。
当然,用激励代替监管,并非完全排除监管。要降低车险赔付率,或者让车险利润回归到合理水平,除了车辆按实际价值投保外,仍需一些配套措施。目前不少地方的做法值得借鉴:对于小事故,将查勘工作和定损工作分开,二者分工合作,提高效率;某些地区的施救费用,占车险总赔款的30%左右,和一家拖车公司签订全年包干合同,以减少施救费用;对于一些老式、零配件难寻的车型,适当地提高其费率,并与相应的配件市场合作;与交管部门携手,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防止重复投保、重复报案;对修理好的车辆进行抽检,将合作修理厂进行评级,将结果向消费者公布,以防修理厂以次充好;按地区、险种、时期性等,对赔付情况进行研究,哪方面发现问题,就强化哪方面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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