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此可见,不论是应保已保率、供养水平、供养条件、服务设施,还是工作人员、庭院经济、财政支持力度等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社会福利发展都要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其三,农村社会福利各项目发展不平衡。在全国,已有700/0的乡镇兴办了敬老院、养老院等社会福利院,用于供养五保老人。但农村的儿童福利和残疾人福利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从孤残儿童福利来看,在我国农村,以县为单位,大多数没有专门的儿童社会福利院。部分孤残儿童能获得农村敬老院的照顾,部分由亲戚或朋友代养,部分被人领养,大部分与年迈的长辈或年幼的亲人相依为命,有的甚至成为流浪儿,等等。因而,孤残儿童大多生活贫困,受教育状况普遍不佳。孤残儿童当中的残疾儿童缺乏必要的康复治疗,不仅集中居住在农村敬老院的残疾儿童常常因敬老院经费的短缺或乡镇卫生院缺少相应的医疗设备而不能接受康复医疗,分散居住的残疾儿童更常常因家庭困难而未能获得医治。总体来说,目前没有专门的机构来保护和监护农村孤残儿童。
从残疾人福利来看,农村残疾人生活困难,缺乏经济保障,90%1)1上的残疾人都是靠自己或家庭成员和亲戚的帮助维持低水准的生活状态。据 1997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调查,全国有残疾人贫困户1058.97万户,贫困残疾人1372万人,其中 1205万人生活在农村。农村残疾人普遍缺乏积极的康复治疗。大多数县也没有设立残疾人康复训练中心,各县虽然都设有残疾人联合会,但空有其名,没有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全国农村中的社会福利企业更是寥寥无几,残疾人隐性失业严重。
其四,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缺乏统一的组织管理。目前,主要由民政部负责农村社会福利工作。具体到下面的乡镇,对农村社会福利工作重视程度不一,有的乡镇由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民政助理员负责和管理,有的乡镇未配民政助理员,因此在落实工作时常面临较大的难度。此外,农村社会福利事业除了要满足特殊人群的基本生活需要,还要满足特殊人群的特定需要,如五保老人的医疗需求、孤儿的受教育需求、残疾人的康复需求,等等。而这些项目涉及到各级政府的财政、民政、教育、卫生等多部门,因此需要各方协调一致共同为特殊人群服务。但是目前各部门分割,各有自己的规定,缺乏统一性,一有矛盾就难以协调。
总之,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福利事业仍处于低水平的发展阶段,准确地讲,我国现阶段的农村社会福利仍然保留着救济性的性质。
三、我国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迟滞的原因分析
首先,政府对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重视不足,城乡社会福利政策显失公平。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严重的二元经济结构,对城乡实行两套政策。反映在社会福利领域,城市实行的是企业福利、民政福利,在企业属于国有的情况下,企业福利实际上是政府福利,而农村实行的是集体福利性质的五保户福利。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解决国家和集体包办社会福利资金不足、福利机构少等问题,民政部提出社会福利社会化,逐步形成了一个以国家、集体举办的福利机构为骨干,社会力量举办的福利机构为新的增长点,多渠道、多形式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局面,福利机构的数量迅速增长。据统计,仅在2000年,全国新增国有社会福利机构334个,新增收养人员11558人,分别比1999年增长了24%和9.7%;社会力量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发展更为迅猛,机构总数和收养人员数由1999年底的1007家、1.6万人发展到了2000年底的1623家、4.7万人,分别增长了 61%和193%。但这些新增的社会福利机构主要在城市,收养人员也主要针对城市老人,农村五保户要求人住敬老院享受相应的五保待遇的问题没有解决,绝大部分的五保户仍然是分散供养的。此外,城市“三无”对象目前全部是由财政支付生活费用,而农村五保对象则完全由农民负担供养。同样的对象只是所处地域不同而享受不同待遇,同样的政府职责,一部分由政府财政承担,另一部分则由农民承担,显然有失公平。
其次,农村集体经济大多亏空,负担不起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资金需求。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长期以来实行由集体经济统包统养的形式,随着农村家庭联产责任制的实行,村集体的经济能力日益弱化,部分甚至出现“空壳化”。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黑龙江省全省1万多个村中,有70%以上的村是空壳村。更为严重的是,全国乡镇和村级绝大多数都负有大量债务,如有关资料显示,黑龙江省截止2000年底,全省村级债务107亿元,“九五”期间年均递增24.5%,村均负债75万元。另据湖北省有关部门的统计,全省村级负债总额1999年底为186.26亿元,2001年底达192.5亿元,到 2002年底高达200.85亿元,有93.7%的村负债,其中资不抵债的村达到18.5%。虽然导致乡镇和村负债的原因很多,但它引起的一个直接后果是,乡镇和村在还款的压力下,削减对五保户的经费支出,尤其是分散供养五保户的供养支出。
最后,五保户供养标准的提高与减轻农民负担矛盾较为突出。长期以来供养五保户的资金来源于乡统筹、村提留。近年来,国家为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实施减税增收的改革,取消了乡统筹、村提留等收费,部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方正逐步减免农业税。但是相应的五保供养经费还没有明确其新的来源途径,因此实际工作中要么仍由农民负担,要么五保供养资金来源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处于资金来源缺位状态,以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之一的安徽省的实践情况为例,反映出税费改革后的五保户生活堪忧。如铜陵县永丰乡有12个村,144个村民组,五保户67人,其中集体供养25人,分散供养 42人,此外还有应保未保人员36人。在税费改革后,全乡农业正税为64万元,农业税附加为64万的20%即12.8万元,各村集体经济收入5万元,实际可支配收入为17.8万元。该乡每村平均4.5名村干部,按年2500元的补贴标准计算,共需13.5万元,村民组组长144个,按年350元的补贴标准计算,共需5万元,两项合计18.5万元;村办公费以每村每年10000元计算,共需12万元;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老人按每人每年1300元的标准计算,共需3.25万元,分散供养的老人按1170元计算,共需 5万元,合计8.25万元。上述费用总和为38.75万元,同可支配收入相比,缺口20.95万元,甚至可支配收入连支付村干部的补贴都不够。另据山东 2003年初统计,山东全省五保供养资金由税费改革前的4.36亿元一下跌落到2.14亿元,集中供养人数也由原来的8.85万人减少到5.77万人。由于供养资金的“失血”,出现了大批五保老人应保未保的尴尬局面。以上情况说明,农村集体经济供养五保户都困难,至于残疾人、病人,其他穷人弱势群体的福利待遇就更不用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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