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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反思与创新
[作者:火车采集器(http://www.locoy.co|来源:|时间:2007-09-17| 收藏 推荐 ]【


  目前,农村土地征用征收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的土地产权界限不清,土地集体所有成了乡镇政府、村干部所有。那么在乡镇政府、村干部的眼里,既然土地是“我的”,那么你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实际上就是附属于我所有权的。如果采用大陆法系的物权理论,即所有权派生用益物权的理论,那么即使将土地承包权界定为用益物权,它也逃脱不了所有权对其的限制与约束。由此可见,乡镇、村干部的思维是完全符合传统物权理论的。而这种基本思路在现实中的运用就导致了农民主体地位的丧失:本来土地征用征收的协议双方应该是用地者与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但实际上农民根本不能参与谈判协商,因此农民的利益遭受侵犯也就不可避免了。因此赋予农民(包括其他社会个体)以独立的农地持有权就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解决当前农村土地征用征收产生的问题的一剂良药。
  
  注释:
  ①《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的标题为“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土地承包权在此节规定(总第80条)。可见,立法者是将土地承包权置于物权的框架之下的,即将土地承包权视作一种物权。
  ②http://WWW.chinanews.comcn/n/2003-08-21/26/337576.html中国新闻网.本文引用所有网络资源皆于2006年12月5日重新访问。
  ③周其仁.农地制度,以俄为师[N].21世纪经济报道,2002-9-2,(5),杨小凯.中国土地所有权私有化的意义.http://WWW.yannan.cn/data/detail.php?id=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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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秦勇(1972-),男,山东莱州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律系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李凤霞(1972-),女,山东潍坊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律系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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