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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模式选择的路径约束分析
[作者:火车采集器(http://www.locoy.co|来源:|时间:2007-09-17| 收藏 推荐 ]【

摘要:制度变迁及模式选择是在一定的路径约束下层开的。在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及其模式选择的路径约束就是现行的包括户籍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和制度保障制度二元经济制度安排及其制度本身的内在的路径依赖。本文通过分析影响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路径约束,提出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路和模式选择。这就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确立农民作为土地产权主体的地位,赋予农民有效的土地产权。

  关键词:路径约束,二元经济制度,农地产权制度,制度变迁

  对中国现行土地所有制改革的探讨,众多学者从目前农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出发提出各自的改革主张,大致来说主要有四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一种观点主张,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还有一种观点则主张,部分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农民私人所有三者并存土地复合所有权;较普遍的观点则主张,保留现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对其进行改革与完善。

  上述关于农地产权变迁和创新模式的研究和探索,代表了当前关于农地制度变迁的理论争论,都有其各自成立的理论依据。这些探讨和争论具有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同时也给人以启迪。然而,正如这些互相不同的理论主张所相互指出对方的不足之处一样,它们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而反映在这些理论观点和主张中的缺陷和不足正折射出了中国农地制度问题的复杂性和制度安排存在的缺陷。农地制度的变迁不仅受经济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约束,同时也受一定的制度环境和客观条件的约束,这些制约因素构成了制度变迁的路径约束。因此农村土地制度模式的创新和变迁应当不能忽视一系列约束条件。

  一、路径约束与制度选择:一个理论假设

  任何一项制度变迁都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之下发生,一定的制度环境和利益主体的目标追求构成了制度变迁的路径约束。所谓路径约束,我们认为,就是制度变迁的条件集,它既包括外部条件又包含内部条件,它既是制度变迁约束和制约条件,同时也是制度变迁的动力因素。我们的一个基本假设是:任何一项制度安排都是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实现的。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取决于制度的供给和需求,而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取决于制度变迁的收益和成本的分析以及新制度安排所带来的预期收益。马克思则认为,在一项制度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完全释放出来之前,是不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的,而一项新的更先进的制度在物质条件还没有达到其要求之前也不会出现。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也是一样。离开或忽视既定的历史和现实的约束条件,不仅不能很好地理解制度变迁的模式,制度创新也只能是陷于空想。

  也即是说,既有的路径约束规定了制度变迁和创新模式的选择。只有在充分考虑了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路径约束后,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农地产权制度变迁为什么会采取这样的方式而不是别的其他方式。也只有充分考虑了制度变迁的路径约束,我们现实的制度创新才不会偏离实际。特定的制度安排起源经济利益主体的利益目标和追求,而经济主体的利益追求必然要求一定的制度安排为之服务。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和模式选择也一样。脱离了当前现实的中国农村实际,任何改革设想都是难以真正实现农村地产权制度安排的最优化和合理化。笔者认为,农地产权制度变迁模式选择首先必须立足于现实的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路径约束。那么,影响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路径约束是什么呢?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模式应当如何选择呢?

  二、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路径约束

  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安排是农民诱致性制度创新和国家推广执行的结果。这种制度创新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保持集体土地所有制,用家庭承包经营代替了集体化农业生产,并按改革初期的农村家庭人口平均分配土地。这种制度创新从最初实践可以看出,它一方面克服了农业集体化时期对组织成员监督和劳动绩效计量的难题,提高了生产效率;另一方面,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保证了相对的公平。同时以契约的形式承诺“缴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兼顾了国家、集体和农户三方的利益,或者说是国家、集体和承包经营农户三方博弈和谈判的结果。

  这种农地制度选择的发生,其体制背景就是中国二元经济体制的制度安排,具体来说就是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二元劳动就业体制、二元社会保障制度等制度安排和实施的结果。正是二元体制构成了现行农地制度选择模式的路径约束。下面本文将具体分析之。

  (一)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与人口不能自由流动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产权制度

  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实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形成了中国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这就是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也即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农村人口从那时起到80年代被严格限制自由迁徙,长期被束缚在农村及土地上,并且成了一种身份制度而沿袭至今。这种户籍制度实质上是国家为了实现工业化和赶超战略,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通过人民公社这种高度集中的组织把农民集中起来,使国家在向农民索取工业化所需的资金积累上大大节约了交易成本,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国家不需要面对单个的分散的农民,而是直接通过人民公社便可以控制所有的农民及其农业剩余,保证了国家实现工业化战略的需要。与这种户籍制度和国家的工业化相适应,农村产权制度安排的选择便是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农村集体所有与集体化的大生产。集体化生产显然需要集体生产者共同使用生产资料,即实现生产资料的集体化或公有化,而其中就是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这一制度要求通过国家在农村推行人民公社化而实现了。

  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发生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变迁,最初仅仅是对农村生产方式的改革,而农村的其他制度依然保持不变,农村人口依然被限制在土地上,不能自由流动。这就意味着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安排不能触动,家庭承包制也就只能按人口平均承担生产任务和上缴国家及集体“租金”任务。其结果只能按人口平均分配农村生产资料——土地,由集体把土地承包给每一个家庭,由家庭承包经营。在户籍制度尚为根本改变的条件下,中央在农村的最佳制度选择也就只能是“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

  (二)城乡分割的二元就业制度下,农地产权制度安排同时就是农村就业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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