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农村金融问题的重要性源自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的现实性和长期性。然而,在对目前农村金融改革政策框架分析之后,我们认为,有一些问题值得商榷。
关键词:农村金融;资本供给;效率要求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3—0016—03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6-12
[作者简介]庞贞燕(1962-),女,河南修武人,硕士,高级经济师,副行长;王桓(1968-),男,河南安阳人,本科,经济师。
农村金融问题的重要性源自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的现实性和长期性。长期以来,解决农村金融难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任务提出以后,各方面讨论农村金融问题的热情更加高涨,金融高层就农村金融改革整体框架的表述也日渐清晰。然而,在对目前农村金融改革政策框架分析之后,我们认为,有一些问题值得商榷。
一、问题的提出
现阶段农村金融改革政策设计,根据吴晓灵、苏宁等的表述,基本如下:农村金融改革的重点是规范发展适合农村金融需求特点的金融组织,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作用,建立农村信贷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具体措施包括: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进一步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功能;在商业化改革方向的基础上,继续发挥农业银行支持“三农”的作用;推进邮政储蓄改革,引导邮政储蓄资金支持“三农”;促进农村金融组织和金融产品创新;建立市场化的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等。农村金融改革目标是增强农村金融对“三农”的服务功能,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吴晓灵,2006;苏宁,2006)。
应当说,上述表述体现了近三年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但是,仔细分析各项政策及其实施要求,我们觉得还是有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根本问题还是在对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关系的认识上。根据上述表述,农村金融要支持、服务“三农”,农村金融改革的目标就是解决“三农”贷款难问题。这种一边倒的基本主张,在逻辑上只能导出在适应农村金融需求特点的前提下,农村金融改革的重点在于完善合乎一定标准的狭隘的、局限于农村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基本政策。应当说,目前的农村金融改革政策思路具有三个特点、一个矛盾和两个疑问。三个特点,一是金融全力支持“三农”的一边倒,二是农村金融供给要适应农村金融需求的需求决定论,三是狭隘的农村金融机构观。一个矛盾是,让资金回流农村与资金至少追求社会平均利润的矛盾。两个疑问,一是对现有的所谓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改革是否符合需求决定论,二是按照需求决定论,能否实现政策预期的目标,即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
对于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的关系,周小川已作过结论式的阐述(周小川,2004),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是平等、互利互惠、良性互动的关系,不能靠挤压农村金融发展农村经济。应当说这种认识是对历史经验的总结。我们应当树立“农村金融”的相对主体性。一旦如此,我们就会对农村金融改革目标有新的理解。农村金融改革不在于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农民贷款困难与否不是衡量农村金融改革成败的标准。这正如城市现代金融一样,城市金融稳健运行并不意味着城市中的经济主体贷款都不困难。农村金融改革目标应当是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和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良性互动。农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点不在于构建一个怎样的组织体系,更不是强行向农村输入资金,而是要形成针对或面向农村的以金融资本为核心的农村金融供给,并且使这个金融资本供给有效运作。构建组织体系不一定带来金融供给,靠法律、行政手段输入的资金不是金融资本。涉农的金融供给必须自愿地建立在对“三农”的收益预期之上。基于我国二元经济结构中城乡金融市场的特点,涉农金融供给也不必局限于狭隘的农村金融观,而应立足于统筹城乡金融资源的角度。同时,对农村金融供给与农村金融需求特点之间的关系也需要重新讨论,要仔细分析需求决定论结果的现实可行性,仔细分析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相适应的具体层面。
二、需求决定论的结果与供求双方适应的层面
(一)农村金融需求决定的结果
在农村金融供求关系问题上,人们普遍认为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决定农村金融供给的性质,即所谓的需求决定论。要辨别需求决定论结果的现实性,需要对有关研究进行考察。
综合来看,现有文献对农村金融需求的讨论,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从“三农”现状及农村经济主体金融需求的特点进行概括(成思危,2005)。二是从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的成分(层次性)划分进行概括(冯兴元、何梦笔、何广文,2004;董晓林、洪慧娟,2006)。三是从小农的性质进行概括(张杰,2003)。虽然研究角度不同,但殊途同归,其结论是大致相似的,即从总体看,为适应农村经济主体需求的各种情况,在农村金融供给的安排上,要做到商业性、合作性、政策性金融并存互补,重点强调的是农村特点对金融安排性质的约束与决定。
对这样的讨论,我们有两点疑问。一是农村特点如何决定农村金融安排的性质缺少过细的论证。比如,由于农业的弱质性等,农村金融就必须是合作性的吗?那么怎么解释孟加拉乡村银行(GB)的做法?如果鉴于我国合作金融的不成功,转而诉求于商业金融,那么怎么解释商业银行从农村的撤退?二是事物的性质是一个自然演化的过程,靠行政手段能安排出来预期的性质吗?如果说农村的某些特点适宜于决定某种性质的金融安排,那这种性质的金融安排为什么没有自然出现?看来,根据“三农”特点安排某种性质的金融供给是一厢情愿的事情。
同样我们认为适应农村金融需求特点的金融组织也不能构成一个政策期望的金融体系。关于此点,笔者在研究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适应性问题时曾做过讨论。我们认为,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取决于农村经济文化社会的环境特征(庞贞燕、王桓,2006)。农村环境特征内含的金融结果,只有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因其内生于农村环境,其许多优势,比如,基于是农村熟人社会的一员,在认可性和信息上的优势,在降低交易费用、减少不确定性、一定程度地防范风险和保障资金安全等方面的优势,自然与农村特点进而与农村金融需求特点相适应。王芳博士的有关研究也证明了民间借贷是中国农村信贷安排所特有的“金融角点解”(王芳,2005)。虽然民间借贷也有各种存在方式和实现形式,但它无论如何也不是政策设计所要求的金融组织体系。如此看来,按照需求决定论,安排农村金融供给的性质,进而安排一个理想化的金融组织体系,是不现实的。
最新图文
相关文章
最新评论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