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经济>三农经济> 正文
站内搜索:
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及监管的经验借鉴
[作者:火车采集器(http://www.locoy.co|来源:|时间:2007-09-17| 收藏 推荐 ]【

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过程,有完善的法律保障和政府的大力扶持,在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管上,建立了监管协调机制,发挥了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内部行业协会的监管作用。我国在大力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同时,应借鉴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在其发展和监管方面的经验。
  
  一、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经验
  
  (一)通过立法规范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
  法律环境会直接影响金融生态。[1]有无专门的立法是一个国家合作制农村金融组织是否走向规范发展道路和重要标志。美国政府于1916年通过《农业贷款法》,拨出巨款,着手建立农业信贷系统,发展以农场主私有经济为基础的农业合作金融。1922年联邦议会通过了“卡珀—沃尔期台德法案”,明确了合作社的法律地位,1926年国会又通过了“合作社销售法”。德国是农村合作金融的发源地,农村合作金融活动有着良好的传统和悠久的历史,对德国农业发展有深远影响。早在1889年,德国就颁布了第一部合作社法。日本二战后推行土地改革,为了保障土地改革的成果,日本政府以欧洲合作法为规范于1947年制定了《农业协同组织法》,并依据此法成立了农协负责吸收农户存款、发放中长期贷款和代理国家对农业发放补助金。
  (二)政府财政资金对农村合作金融的支持
  美国政府从一开始就介入了民间合作金融机构,从外部为民间合作金融机构注入资金,以解决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初期的资金瓶颈约束。对信用社实施有别于商业银行的政策,减免信用社税收,信用社不需缴纳存款准备金,并可以自主决定存贷款利率等。德国的农村合作金融内生发展比较早,也比较成熟,很少面临资金约束,但政府也从财政上对合作社和农协进行支持。以德国巴伐利亚州为例,每年政府对农业各类补贴约50亿马克,从州里对农业的投资和补贴看,20亿马克中有10%用于支持包括合作社在内的各类农民经济组织。日本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建立之初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具有很强的官办色彩。日本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农协的一个子系统,所以日本政府给予农协的各种援助和支农资金大都是通过农协投放的。除了对农协的经营服务设施给予投资外,日本政府对农协一直实行低税制。一般的股份公司要缴纳62%的所得税,而农协只需缴纳39%;一般企业要缴纳35.5%的法人税,但农协只需缴27%;在地方税上,一般企业要缴50%~60%,农协只缴43%。同时,日本政府还对农业保险给予大量的援助和补贴。
  (三)政府对农村合作金融的产权进行合理划分
  西方学者认为,私有产权保护是金融发展的基础。[2]随着农村金融机构的成熟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积累也是在逐渐的增加,美、德、日三国都在农村合作金融资金瓶颈消失后从基层的机构退出了国家产权,代之以官方向基层的资金金融服务,使农村合作金融成为自我经营、自我管理的独立法人。
  美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由联邦土地银行及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及生产信用合作社、合作银行系统等三家独立的三大系统组成。美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政府领导并出资支持建立起来的一种松散的联合体制。随着国家资金的逐步退出,三个系统已变成真正意义上的由农场主所拥有的合作金融组织。
  德国的合作银行体系呈现三角形结构,顶端是德国中央合作银行,中间是3家区域性合作银行,底层是2500家地方合作银行(包括莱弗埃森银行和大众银行)。德国的3家合作银行体系的各级合作银行都是独立的法人经济实体,2500家地方合作银行由农民、城市居民、个体私营企业、合作社企业和其他中小企业入股组成。三级合作银行不存在隶属关系,中央合作银行对地方合作银行也没有行业管理职能,只有各种金融服务职能。
  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由基础农协合作金融部、县(都、道、府)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县信联)、全国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中央会(农林中央金库)三级机构组成。农户入股参加基础农协,基础农协入股参加县信联,县信联入股组成农林中央金库,三级机构都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各级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提供金融服务。但在经济上和职能上三级机构互相联系、互相配合,上一级组织对下一级组织负有组织、提供信息和在资金发生困难时予以支持的责任。
  
  二、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监管的经验
  
  (一)完善的农村合作金融外部监管协调机制
  1.美国“功能监管”型的协调机制。美国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创设了独特的“功能监管”模式。这种功能监管模式下的协调机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信息共享、事前协商、相互遵守监管规章和建立冲突解决机制。美国对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管采取了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专门设立了比较健全的农村合作金融监管体系,包括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协会、资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险集团,这四种机构及其附属机构各自独立、职能各异,但目标一致,形成共同的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服务对象的监管体系。
  2.德国“综合监管”型的协调机制。德国是金融混业经营和综合监管的代表,其监管特色集中体现在德意志联邦银行和金融监管局两个有权主体对监管事务的分工与协调上,是一种单层两头式的综合监管模式。为节约监管资源,金融监管局仅设有联邦一级,不在各州设立分支机构;对各州银行的日常监管由德意志银行代为承担并向金融监管局报告,由后者作出最终决定。德意志银行是唯一有权对金融机构行使统计权力的机构对涉及金融机构资本金与流动性方面的信息所做的报告也要向金融监管局提供。德国主要依托联邦中央银行和行业审计的监管体制和风险防范与保护系统,保证农村合作金融在规范的基础上不断发展。
  3.日本“相互配合”型的协调机制。在日本,主要由金融厅对金融机构进行统一监管。作为中央银行的日本银行则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可对与其有交易关系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稽核,以实现整体风险调控。为协调日本银行同金融厅的工作,应金融厅长官的要求,日本银行应向金融厅出示检查结果并允许金融厅职员查阅相关资料;为减轻被检查金融机构的负担,双方应通过协商机制协调对同一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日程安排,或进行联合检查。在实际工作中,金融厅和日本银行的职员经常互换信息,形成相互配合的密切关系。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紧急救援制度,形成三级保护网


Tags:
最新图文
最新评论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快速注册通道
本站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果有侵权等事件发生,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做妥善处理
管理员 QQ:45018051 MAIL: wangnrg@hotmail.com 爱我售 爱我售网络
Copyright © 2008 i5so.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