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达国家金融体系普遍建立了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和紧急救援制度三级保护网。作为第二级保护网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非常完善。美国联邦政府对合作金融的存款统一实行强制保险,具体业务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经营的储蓄协会保险基金承担,并承担对投保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督;德国政府对信用合作的存款实行自愿投保,不强制保险,其保险机构是行业组织的;日本的信用合作存款保险是国家强制的,保险机构是官民合营的,由政府、农林中央金库、日本银行、信用联社和渔业信用联社联合组成农水产业保险机构。作为第三级保护网的紧急救援制度各国的具体实施办法不同,对于濒临破产的存款银行,有的国家由中央银行直接提供特别的低利贷款(如美国和意大利),有的国家由银行管理当局和其他商业银行联合建立特别机构提供资金援救(如法国和比利时),有的国家由存款保险机构出面提供资金(如日本),更多的是由一个或几个大银行在官方的支持下提供支持。
(三)发挥农村合作金融内部行业协会的监管作用
1.美国农村合作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在美国,各种信用社协会或合作金融多达几十个,其中有历史悠久、全国闻名的信用社全国协会(CUNA),有专门为联邦注册信用社服务的协会(NAFCU),还有专门为社区信用社和校园信用社服务的协会(CCUC)等。同时各州中还有自己的信用社联合协会。这些行业协会从事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制定行为规范,进行自律管理。
2.德国农村合作金融协会的金融服务与审计功能。大众银行和莱夫艾森银行联邦协会(BVR)是德国合作金融领域的全国性协会机构。除了全国性的协会,还存在一些区域性的审计协会,它们的活动基本上与大众银行和莱夫艾森银行联邦协会相同,只不过它们是区域性的。但这些区域性的审计协会都有审计上的功能,信用社每年都有义务接受一次审计,以检查是否按照法规从事经营。德国没有像美国一样从法律上强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参加存款保险,而主要由行业自发组织,并建立了信用合作与其他合作社相互融合的行业自律体系。
3.集监管和服务于一身的日本农协。日本农协从组建后就抓自己的金融系统,它以独立于商业银行的方式组织农协会员手中的剩余资金开展以农协会员为对象的信贷业务。日本农协金融活动的主要特点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为农协全体成员服务;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同国家的农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密切配合。日本农协要求农协会员将闲置资金存入自己的信用组织,如存入商业银行则视为背叛行为。为保证资金用在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两大领域,确保信用工作真正成为为会员办事的金融组织,农协狠抓资金的投放和信誉,坚持服务的宗旨。
三、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和监管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规,使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各项活动有法可依
长期以来,我国没有专门制定农村合作金融的法规,有关部门对农村合作金融比照商业银行法执行,将商业金融与合作金融混为一谈,常常使合作金融处于尴尬地位。正是由于农村合作金融没有自己的法律保护,不仅管理体制长期理不顺,“代言人”不断变换,而且权益也常遭侵害,无法可依、无人维护。法律和制度环境方面的缺陷还会使地方政府把更多的注意力转向对中央控制的公共金融资源的竞争上,在一个相对软化的法制环境中必然会促生种种机会主义行为。[3]金融作为经济的核心,农村合作金融的持续成长更需要法律的调节。加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规,改变无法可依的状况,已成为当前农村金融发展的强烈要求。
(二)政府在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中应有所为和有所不为
1.资金上要大力支持。美德日三国对本国的农村合作金融一开始就从财政上给予了扶持,使其能健康的发展。我国政府应建立有别于商业银行的税收体系,实行低税或免税的政策,通过政策性银行为农村合作金融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加大对农村合作金融的补贴和援助。
2.明晰产权关系。产权不清晰,治理结构混乱在客观上留下了以“模糊产权”和“软预算约束”为主要内容的不规范的制度环境,主要表现在:政府主导下的社员非自愿入股,产权所有者主体缺位和利益主体越位,法人治理结构残缺不全。针对以上问题,国家应该在适当的时候退出在合作社组织的所有产权,各级政府要尊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社员(股东)意愿和选择,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不干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各项事务;优化股权设置,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合作制3种制度模式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以及县乡两级法人等4种组织形式可供各地选择,允许农村合作金融产权模式的多元化。
3.加入三级保护网。在我国金融机构内部的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制度已初步建立,外部金融监管基本到位的情况下,应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全国商业银行建立强制的存款保险制度和紧急救援制度,形成三级保护网。由于我国农村经济规模小且经营分散,又尚未大规模建立农业保险,在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时,农村合作金融会遭遇巨大的系统风险。此外,农村合作金融不同于商业银行,它一般只在法人范围内形成一个联社,法人之外并不存在产权上的纽带关系,彼此之间没有调动资金互相救助的义务,因而面临比商业银行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在我国建立三级保护网之后,农村合作金融也应加入三级保护网。
(三)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协同监管能力,正确定位农村合作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责,提高其监管的专业水平
在我国,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但仍然存在沟通不足、信息共享程度小等影响有效监管的问题。银监会是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管主体,随着改革的深入,它对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管重点应从对改革进展的监督逐渐转移到风险合规监管上,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合规建设、农信社省级联社的合规管理,以及监管机构的合规监管。与此同时,根据分类监管的原则,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省级联社、县统一法人社和两级法人社分别制定监管标准和管理办法,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风险监管要求银监会对农信社实施审慎、持续监管。监督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农村信用社法人多,机构分散,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相对较低,因而更加迫切需要提高其监管的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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