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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信贷相关问题探讨
[作者:火车采集器(http://www.locoy.co|来源:|时间:2007-09-17| 收藏 推荐 ]【


  
  (三)市场准入问题。小额信贷机构的设立,必须要有一定的组织形式,无论是公司(企业)性质还是社团法人,都要经过国家管理机关的登记批准方能成为合法的经营组织。如果小额信贷组织在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基础上组建,应不存在法律政策障碍,其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经营过程中的监管也较为容易解决。但如果是以个人投资入股新建组织机构,则涉及较多的政策、法律、金融监管问题。如新建组织机构的资金来源问题,如果能准许吸收公众存款,必然要有严格的准入条件和监管措施,如果不准许吸收公众存款,其资金规模必然很小,服务功能单一,经营管理成本也会很高,市场生存能力很差。如会计核算制度适应问题,如果像其他金融机构一样设立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各种制式的凭证、合同,无论是对人员要求还是成本费用都会很高;如果降低核算门槛,会涉及监管信息获取难、税收征管难,也可能出现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等问题。
  
  四、几种小额信贷组织模式的设计与比较
  
  金融是高风险而非高利润行业,特别是小额贷款机构,这两方面的特征更为明显。在小额信贷组织模式的设计上,应持慎重态度,既要避免现有金融机构适应市场能力差和低效率问题,又要注意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问题。
  
  (一)在规范民间借贷的基础上组建小额信贷机构。多年来,民间借贷一直处于自发状态,使其规范化、公开化、成为农村金融市场方便快捷的融资渠道,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由自然人出资,组建小额信贷机构,必然是以盈利为经营目的的商业性组织。按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可比照或依据合伙制企业规定,或有限责任公司规定进行组建。
  合伙制企业出资人员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适宜于规模较小的信贷组织机构。经营信贷业务金融经营范围,应获得银行监管机构许可。合伙性质的小额信贷机构,业务范围仅限于单一的资金借贷业务,其资金来源,全部为出资人入股资金,不能办理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为保持其健康发展,从风险监管角度出发,应有一些具体的限制,如合伙人的最多人数,出资的最低资本总额,执行的会计核算标准等。为降低社会风险,特别应规定合伙人不能变相借入个人资金入股,否则,一旦出现经营不善,清算解散会引发许多社会问题。
  依据有限责任公司规则设立小额信贷机构,适宜于规模相对较大的经营组织。按有限责任公司规则组建起来的小额信贷组织,其资产业务以小额贷款业务为主,其资金来源不应仅限于资本金,应准许其从货币市场拆入资金,或用国家支农再贷款资金给予支持,但不能准许其吸收公众存款。同时,对此类小额信贷组织,应实行等级划分制度,规定相应的等级标准,随着经营规模扩大、管理的规范,逐步提高其等级,并准许其增加某种业务。如合伙制组建的小额信贷机构,其经营规模和经营时间达到一定条件后,可准许其升格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小额信贷机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管理规范达到某种条件后,可准许其在金融市场上进行同业拆入资金的资格,并设置最高同业拆入比例的限制。甚至达到一定程度,可以申请国家支农再贷款资金,以解决经营规模扩大和资金来源不足问题。
  小额信贷机构业务相对单一,经营成本相对较高,办理小额信贷业务,其信贷手续的具体办理可委托农信社或邮政储蓄机构办理,如现金保管,信贷业务中的取款还款业务,应进行委托,以提高安生性,减少经营成本。同时,其贷款资信调查,还款催收等,也可以聘用农村兼职人员办理。小额信贷机构风险控制的最大优势不仅在于担保方式的完善,更在于对本地区借款人的准确了解程度,也在于便捷、灵活、快速的信贷服务。
  在规范民间借款基础上组建的小额信贷机构,其优点在于:1.建立起产权关系明晰,属于完全的商业化组织经营,可以避免国有金融机构权利责任不对称,经营效率低下等弊端,为民营金融机构在市场化经营中的发展提供有益的探索。2.有利于增加农村融资渠道,缓解农户借款难问题,特别是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引入的竞争机制,能有效解决农信社信贷业务独家垄断的局面,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和服务水平。3.为农村金融市场借贷利率的市场化提供了基本条件,从长远看有利于合理降低借款利率水平,使农村借款人受益。
  组建此类小额信贷机构,也有许多现实困难和不足。一是市场准入问题。如何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的许可,当前银行监管在此方面的规定则尚属空白。二是规模和盈利能力问题。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地域限制和业务特点,决定了其经营规模不会太大、盈利水平不会太高,加上诸多经营风险和条件限制,投资人是否有足够的内在动力申请这样的经营组织,仍有待实践检验。准许小额信贷组织办理存款业务,就要达到诸多严格的监管条件,同时,经营场所、安全保卫、电子设备购进等一系列要求会大大增加经营成本,如果达不到一定规模,是无法获得盈利的。不准许其吸收公众存款,其经营资金来源有限性也会制约其建立机构的积极性和盈利能力,能否从金融市场拆到资金,也属于市场选择行为,要求其达到的条件也会较高。特别是如果账务核算不完善、监管不到位,极有可能发生为增加信贷资金来源而变相吸收个人存款行为。如某一股东从其他个人手中借入资金入股,这种个人行为很难得到有效监管。如果小额信贷组织经营失败,同样也会引发较多的风险和社会稳定问题。三是办理小额信贷业务,需要有一定金融专业知识和管理素质的人员,是发展农村小额信贷组织一大现实问题。
  
  (二)准许县级以下邮政储蓄机构办理小额信贷业务。邮政储蓄机构,分布面广,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经验,在邮政储蓄改革中,可考虑以邮政储蓄机构为依托,组建小额信贷组织,使其成为专营小额信贷的组织机构,是当前发展小额信贷机构比较现实的选择。
  把基层邮政储蓄机构转变为小额信贷的专职机构,其优势在于:一是邮政储蓄机构现有的经营场所和人员可以得到充分利用,开办小额信贷业务不会增加较大的经营成本,避免出现经营亏损问题,经过短时间的组织培训,即可以开办此项业务。二是建立了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的长效机构。准许邮政储蓄办理小额信贷业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农村资金外流,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完善。三是不存在新建小额信贷组织的法律政策障碍,风险监管问题能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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