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国公司的主要社会责任分为三类,一是“总纲和政治”方面,具体包括:尊重国家主权,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及行政条例;符合经济目标、发展目标、政策及政策导向;符合社会、文化目标和价值观;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权力;不与南非种族主义少数派政权合作;不干涉国家内部事务;不干涉政府间关系;废除腐败行为。
二是“经济、金融与社会”方面,包括:有义务下放决策权,使子公司拥有决策权以促进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遵守东道国收支平衡政策及金融政策;避免价格转移;避免有违于东道国法律法规的修改公司税务制度的行为;
遵守关于限制性商业行为及竞争的条款,此类条款包含于一系列多边平等协议,目的是为了控制限制性商业行为;致力于加强东道国的科技实力,配合东道国的政策实践及优先目标;遵守东道国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和国际准则;遵守东道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际准则;加快环保步伐,努力发展及充分应用科技。
三是“信息披露”方面,跨国公司有义务在东道国信息公开,披露公司机构、政策、经营行为等信息。
3、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
1976年OECD制订的《跨国公司行为准则》是朝向全球性跨国公司行为规范的一次重要努力,2001年重新修订。准则要求跨国公司应该充分考虑到他们经营所在国的既定政策,并且考虑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观点。准则具体包括:一般政策、信息披露、就业和劳资关系、环境、禁止贿赂、消费者利益、科学和技术、竞争、税收等内容,较为详尽。
4、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关于跨国公司与社会政策的三方宣言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跨国公司及社会政策的三方宣言,被认为是最完备并最具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标准。三方宣言包括一般政策、就业、培训、劳资关系四部分共59项条款,为劳工与人权这一极为敏感的问题提供了社会政策指导路线。
(四)各国政府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引导和管理
世界主要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较为注重CSR的引导和管理,但方式有所不同。
欧洲国家由政府引导推进CSR。欧盟认识到社会责任对于经济增长、可持续发展、解决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作用巨大。在欧盟及其成员国内,可持续发展和共同社会责任被放在公共政策的重要议程,制定对CSR有积极影响的公共政策;确保CSR工具和实施透明度的政策。从2001年起,欧盟每年推出促进CSR的报告,探讨如何进一步促进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在此基础上,欧盟还组织商业团体、贸易联盟、民众组织等利益集团进行交流,深化公司社会责任理念。英国设置有CSR主管大臣,法国设置有可持续发展主管部长,2001年法国第一个要求国内上市公司公布社会、环境活动的报告。
美国商务部极力推崇CSR理念,认为美国公司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都应当以最高标准的行为准则约束自己。总体上,美国政府对推动公司社会责任行为的参与度较低,美国CSR的发展是以民间发起的社会责任投资(SRI,类型股票投资)为杠杆,由NPO等市民社会组织充当监督企业行为、追究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美国证券市场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判断公司业绩的标准之一。
澳大利亚国会通过财务服务改革修正案,规定退休信托基金的管理机构在进行投资时,必须告诉投资者对于社会责任的考虑程度。
日本政府也在积极推进制定标准化方面的对策。首先,日本派遣专家参加了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有关如何将CSR纳入国际标准的讨论。其次,日本经团联与经济产业省合作,开始探讨制定CSR的日本国内标准。另外,日本还在评估承担CSR的企业的绩效等。但是,在其它方面,日本政府部门对CSR的参与程度远滞后于欧洲。
新加坡推出评估企业社会责任和为公司进行相关排名的“企业社会责任指数”,通过表扬方式,鼓励企业负责任的社会行为。
发展中国家社会责任政策,由于受到贫穷和各类社会问题的困扰,政府资源有限,推广公司社会责任的驱动力不足。
(五)我国加强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建设的必要性
1、从我国“科学发展观”的确立来看,CSR基本精神与“科学发展观”相一致,在我国企业文化建设中,确立CSR理念是国内外企业的管理趋势和潮流,是一种先进的文化理念。
2、加强跨国公司CSR建设有利于减少对外资效应的争议。外国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经济发展的正向效应在世界范围内几乎不存在争论。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学术界过去30多年来的研究表明,只要提供适宜的制度框架和宏观经济政策,外国直接投资和跨国界信息与技术流动,就能够在一个地区实现经济发展目标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统计表明,过去25年,世界GDP增长率与全球FDI的流入量存在显著的一致性。
但近一个时期,国内对外资的负向效应批评较多,集中表现在:(1)价格转移问题,跨国公司普遍实行全球化经营战略,利用其全球网络,转移价格或者利润。(2)技术转移问题,部分跨国公司在华使用了落后的技术或不转移技术。(3)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构筑专利防御体系,维持行业垄断。(4)环境污染问题,有些跨国公司利用发展中国家竞争吸引政策的机会,将污染严重的产业转移到国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降低环保标准。(5)伴随外资大量流入,劳资矛盾和纠纷呈现上升态势,加班加点,忽视劳动保护现象十分突出。
3、加强CSR建设,符合我国新时期的外资政策目标。中国是世界上跨国公司投资最为密集、规模最大的地区,外资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合理、有效的扩大利用外资,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加快自由化改革步伐,向外资提供高标准的保护和激励措施,仍是我国外资政策的主要目标,这也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外资政策的主流,但除了注重利用外资规模之外,新时期我国的外资政策更加强调了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并且最大化从外资中的受益,加强公司社会责任建设,是扩大从外资中获得受益的重要途径。
(六)跨国公司在华的社会责任行为
跨国公司在华社会责任行为可分为非志愿性和志愿性行为。目前,在非志愿行为方面,我国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缺乏系统规制。在志愿性行为方面,在中国的跨国公司对社会责任的组织与推动,大都受到其母公司的影响。目前,大多数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在社会公益方面,比如教育、环保、援助弱势群体、捐款赠送等都有一定的投入和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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