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投资性公司工作委员会拥有115家会员公司,其中,绝大多数是全球500强企业。在多次讨论基础上,形成了投资性公司社会责任《北京宣言》,内容如下:
1.认真遵守国家法律
2.坚持企业自律,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诚信
3.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4.保证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合格产品和完善的服务
5.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杜绝使用侵权产品,尊重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使用权、积极推进使用软件正版化
6.提供当地的就业和发展机会
7.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8.降低生产能耗,生产节能型产品,承担和履行企业在环境保护、资源再利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做出贡献
9.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包括参加救灾、环境保护、教育、文体、卫生等方面的活动
10.依法向社会、股东、消费者及所有相关人员和组织及时、准确、公正披露企业相关信息
11.影响并带动其他企业积极参与CSR活动
12.与所在国、地区社会和谐共存,做受尊敬的企业公民
投资性公司发布的社会责任北京宣言,是塑造公司良好形象,实现公司、社会、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的保证,是面对全球社会责任潮流的一次积极响应,也是在我国具体推行社会责任行为的一个良好开端。但是在105家会员公司中,承诺执行《北京宣言》的公司只有66家,部分公司意愿性不强。从宣言内容来看,标准较低,而且缺乏实施细则。从执行机制来看,也缺乏有效的执行和监督机制。促使跨国公司在华社会责任建设是一件十分紧迫的事情。
由于CSR赋予企业的内容远远不是局限于社会公益活动方面,更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资源节约、诚信交易、社区责任、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更大努力。目前,在华跨国公司志愿性社会责任行为上仍缺乏统一、全面的行动,需加强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强化企业自律。
(七)加强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行为的措施
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行为受到东道国文化、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法律与规制环境的影响。为了推动跨国公司在华的社会责任行为,从政府层面,应该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加强社会责任宣传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责任舆论环境,提升全社会责任意识,使政府、公司、各社会团体、公众重视社会责任工作。
2.指导制定公司社会责任标准。与跨国公司及利益相关者团体协商,在遵循我国现有各项法规、标准基础上,参考主要国际社会责任内容,制定跨国公司在华社会责任标准和行为准则。
3.完善社会责任实施机制。公司社会责任行为虽多属自愿性行为,但政府的积极引导对于促进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行为发挥重要作用,世界各国政府对于公司的社会责任行为都不是旁观者,政府在强化社会责任实施机制方面可开展许多工作:(1)要求跨国公司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审核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规定和执行控制措施,督促企业建立一套完整的履行社会责任机制;(2)要求跨国公司出版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公布有关社会责任行为信息;(3)加强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行为的监控,并进行年度评估,对于违背社会责任标准行为进行道德劝导,及时纠错和惩罚不道德行为。
4.建立激励机制。建立跨国公司在华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包括荣誉激励、政策激励、政府采购优先等,鼓励跨国公司在华采取积极措施承担社会责任。
5.鼓励民间机构、中介组织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行为落实的监督。鼓励成立民间劳工、环境、消费者组织和社会责任评价机构,作为独立力量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行为加以监督。
6.积极参与国际组织所推行的CSR各项议程,争取在国际舞台上的发言权和主动权。
7.加强理论研究。无论是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标准制定、机制设计、社会监督、部门协调、行为评价、行业特征与分类指导等,都要研究先行,因此应该加强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和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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