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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三:助推品种创新,丰富证券市场投资品种

(1)完善和发展中国的可转换公司债。放宽可转换债券发行条件,丰富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目前要推动我国可转换债券市场的发展,可以适当考虑降低有关发行条件,如降低对发行公司的盈利要求。同时可适当提高可转换债的期限,以8-10年左右为宜。这样更有利于融资方和投资方利用可转换债券这一融资工具。另外,可考虑对可转换债交易制度进行创新,增强市场流动性。尝试推出可转换债的选择权和公司债券分开交易模式。

(2)开发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目前已有三家公司发行了可分离可转债,在开发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可进一步开发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

(3)尝试资产抵押债券创新试点。从发展中国家推行住房贷款证券化(简称MBS)的情况来看,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债券市场普遍不够发达,因此推行MBS的一个重要衍生目标就是通过发行抵押贷款债券,来推动整个债券市场的发展,并进而促进整个资本市场的统一和完善。虽然我国目前的MBS最终产品定位于债券还存在众多障碍,但通过抵押贷款债券来推动中国债券市场和资本市场发展显然是令人振奋的中长期目标。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创新出更多符合MBS基本原理的抵押贷款证券类产品,也是实现金融工具创新的具体选择。这也正是我们主张进行资产抵押债券创新试点的意义所在。

对策四:提升流动性,促进市场可持续发展

(1)不断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大力培育包括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基金治理公司、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证券公司和其他社会法人在内的机构投资者队伍。笔者建议:现阶段我国应加快商业银行基金公司设立的步伐,使之率先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纽带,打破市场分割的局面,让银行重新回到交易所债券市场,实现两个市场的连通,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

(2)构建多元化的债券持有者结构。第一,修订完善相关法规,放宽条件,鼓励商业银行、邮政储蓄资金、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大量投资企业债券。第二,发展企业债券专业投资基金,进一步增加债券的需求和流动性,充分发挥基金专家理财的作用,对债券的定价、波动、风险特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有利于债券价格以其内在价值为基础交易,减少债券市场的投机性。第三,吸引中小投资者进入企业债券市场。为此,应积极鼓励债券承销商开展债券自营及面对市场中小投资者的零售业务。第四,积极引入外资机构投资者,扩大其在企业债券市场中的投资比例,丰富企业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通过多元化债券主体的构建从而达到降低债券发行成本,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的作用。

(3)大力发展场外柜台交易市场。企业债券柜台交易作为企业债券场外交易市场的重要交易形式,对于中国企业债券场外交易市场建设和健康发展都曾起到相当大的作用。目前,银行间柜台交易市场已经启动,下一步应以发展商业银行柜台交易为重点,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逐步开放柜台交易市场,可考虑以省、区为范围建立企业债券柜台市场,并把这一交易纳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从长远来看,可在柜台交易市场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建立现代化的场外交易市场电算化体系。逐步推出更多的柜台交易品种,包括各种期限结构、多种计息方式在内的组合品种,形成较为完善的企业债券柜台收益率曲线。创造条件,完善现有的转托管流程,简化操作手续,提高转托管效率,待时机成熟时,实现柜台交易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联通。

(4)积极探索交易制度的创新。首先,推行企业债券市场的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是一种报价驱动制度,已被国际债券市场证实是提高市场流动性的有效手段,目前在我银行间债券市场也已启动报价商制度。在企业债券交易市场引入和完善做市商制度,有助于稳定企业债券价格,避免大幅涨跌。有利于形成透明的企业债券市场交易机制。为此,建议在原有基础上建立做市商准入、退出制度,完善报价机制,督促做市商履行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来讲,重新拟定做市商的选择标准,放宽要求,使更多的金融机构有机会成为企业债券市场的做市商。 同时,应制定严格的监督考评制度,对做市商的报价量、成交量、市场份额、报价真实性、价差和连续性等指标进行定期考核,淘汰不合格的做市商,督促做市商切实履行做市义务,提高报价质量。其次,建立债券经纪人制度。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关于债券经纪人制度的明确规定,有关债券经纪人制度的运作框架及其业务规则,债券经纪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有关佣金标准等等实际上都处于空白。因此,有关方面加快研究债券经纪人制度的运作框架及其业务规则,制定有关治理办法,使债券经纪业务有章可循是当务之急。同时,成立各种形式专业债券经纪公司,这是完善债券经纪制度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