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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与中国私募股权市场的发展
[作者:i5so.com|来源:|时间:2008-01-06| 收藏 推荐 ]【

  设计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具体的组织模式时,也可在中国信托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充分吸收有限合伙制这一发达国家私募股权投资组织模式的最新成果,即采用“信托 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具体的组织形式根据信托公司本身是否亲自参与私募股权投资项目的治理可分为以下两种形式:(1)参与型。当信托公司本身亲自参与私募股权投资项目的治理时,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可采用由合格投资者认购信托(基金)份额、由信托公司直接治理的单一信托模式,或由合格投资者认购优先的信托(基金)份额并充当优先受益人、由信托公司认购劣后的信托(基金)份额并充当劣后受益人的结构化信托模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利益、风险分配由信托契约予以约定。(2)非参与型。当信托公司本身不亲自参与私募股权投资项目的治理而委托更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治理机构时,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可采用由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治理机构充当普通合伙人、由合格投资者充当有限合伙人、由信托公司充当托管人的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利益、风险分配由信托契约予以约定。

  根据这些思路,我们提出如下三种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具体组织模式:

  (1)单一的信托模式(参与型)。信托公司通过向合格投资者发行集合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构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将资金投资于被投资企业。其结构见图3。

  在该模式中,信托公司既是基金的发行人,同时也是基金的治理人,负责基金的发行、治理和运作;受益人大会代表受益人监督信托公司对资金的运用。资本收益在扣除信托治理报酬后为集合信托的受益人享有。

  (2)结构化的信托模式(参与型)。在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信托计划(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信托公司为劣后受益人,其他合格投资者为优先受益人。该模式结构见图4。

  在该模式中,信托公司发起设立集合信托计划构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信托公司本身认购一部分基金份额,并充当劣后受益人,其他合格投资者认购其余的基金份额,并充当优先受益人,劣后受益人后于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当投资成功取得收益时)而先于优先受益人承担损失(当投资失败发生亏损时),两者的认购比例分别是1%和99%(根据国外经验)。信托公司负责基金的发行、治理和运作。受益人大会主要由优先受益人组成,负责监督信托公司对资金的运用。基金的治理规则以及劣后受益人、优先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与利益、风险分配由信托契约予以约定。

  (3)“信托 有限合伙”模式(非参与型)。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集合信托计划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治理机构治理,专业私募股权投资治理机构为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人。该模式结构见图5。

  在该模式中,信托公司发起设立集合信托计划构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委托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治理机构治理。在基金的发行中,由专业私募股权投资治理机构认购一部分基金份额,并充当普通合伙人,其认购比例至少为1%,其他合格投资者认购其余的基金份额,并充当有限合伙人。信托公司负责基金的发行和托管,专业私募股权投资治理机构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治理和运作。受益人大会主要由信托公司和有限合伙人组成,负责监督专业私募股权投资治理机构对资金的运用。基金的治理规则以及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信托公司的权利义务与利益、风险分配由信托契约予以约定。

  作为金融创新与产业创新相结合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对于发达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新经济的出现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与之相比,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存在诸多问题,不适应建立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私募股权市场的创新发展离不开一国既有的法律制度,考虑中国现有的信托制度及其发展的新趋势,私募股权投资信托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私募股权市场的一条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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