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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信托的战略互动
[作者:i5so.com|来源:|时间:2008-01-06| 收藏 推荐 ]【


  作为一种均衡现象,制度是重复博弈的内生产物,但同时制度又规制着该领域中参与人的战略互动。制度既是参与人持续不断的战略互动的产物,同时又独立于个体参与者的行为选择。制度变迁的机制经常包含着参与人的战略所赖以建构的可行行为集合的创新或变革,制度变迁的过程可以理解为参与人协同修正其共同信念的过程。银监会近期下发的《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65号文”),答应创新试点的信托公司面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可突破200份信托合同的限制,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策略。对于创新能力强的信托公司来说,将会有新的业务模式出现。
  信托公司可以进一步发展单一信托。通过单一信托的快速增长培养对房地产感爱好的机构投资者群,为创新试点奠定基础。
  有资格获得创新试点的信托公司应加强产品设计的组合性。 信托公司可以运用自身手段灵活,工具多样的优势,运用集合资金信托形成一个较具规模的信托资金池,根据不同投资者不同的投资偏好与风险偏好,进行组合运用,制定恰当的投资策略,组合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在项目选择上实现组合性:通过在一级土地整理、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和住宅地产之间、在高端住宅和经济适用房之间进行投资组合,实现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周期房地产项目的组合,有效分散风险。
  在投资运作方式上实现组合性:将贷款、股权投资、成熟物业产权购买等多种方式灵活运用,立体组合。
  在机构选择上实现组合性:信托公司可以与房地产商、金融机构进行组合选择,通过与其他机构的合作进行融资方式的组合来实现房地产信托创新。
  通过组合性设计提高运作效率,降低营销成本,拓宽市场范围,实现规模效益,实现信托的组合投资功能和期限转换功能,最终形成 “受人之托 ,代人理财”的规范房地产融资模式。
  
  (三)完善房地产信托产品的风险控制,实现房地产信托效用的最大化
  目前,我国经济运行处在市场和政府两种力量交互作用的要害时期,土地招投标制度的实施、房地产信贷政策的收缩、市场竞争的加剧,必将对房地产业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使得房地产企业在面临巨大的市场机会的同时也面临资金、市场等全方位的风险,从而给参与房地产融资的信托公司带来潜在的风险。针对单个房地产项目的信托产品风险比较集中,开发商的道德风险、宏观政策变动的风险、企业经营风险、不可抗力等种种风险都可能使信托公司陷入被动境地。一旦风险发生,必然影响信托合同的履行,信托公司很可能因一个项目的失败而一蹶不振。
  对信托公司而言,是否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以及业务规模的大小,应以基于风险性和收益性判定的市场化原则作为惟一的依据。面对风险不断加剧的环境,信托公司在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时,必须对自己的信托财产治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有清醒熟悉,时刻防范风险、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坚持把防范、控制风险放在首要位置,确保有效、可以操作的风险防范措施,加大信托风险的全程监控力度,严格监管信托资金的流向,加强房地产信托项目的中后期治理,把风险治理程序完全融入经营过程。真实、全面地披露房地产投资领域的相关信息,对项目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营风险以及各种不可预见的风险予以充分揭示,按照投资者市场化的判定和选择,积极培养机构投资者,在风险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下实现风险损失的最小化和风险收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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