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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制度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作者:i5so.com|来源:|时间:2008-01-06| 收藏 推荐 ]【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深入,各国的信托业日益关注起行业与公司治理问题,许多国家把建立良好的信托公司制度作为提高信托经济效益、增强信托公司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如何完善我国信托公司的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一、信托制度的特点及其比较制度优势
  
  1.权利重构功能。在信托关系中,依据主体自治的原则,可以设计出一种全新的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结构。信托当事人一经签订信托合同,就把信托财产的收益权分离给受益人,而把运用、处分、治理权分离给了受托人。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的运用、治理、处分有着严格的规定,受托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方式进行运作。这种利用信托受益权对法定权利进行重新划分的机制,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科学的制度安排,是信托所特有的制度优势。
  2.破产风险隔离。按照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相区别;受益人除享有约定的权益外,不得在信托存续期间对信托财产提出要求。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制度最重要的法律原理。
  3.信托机制具有混业经营的功能,具有天生的混业经营优势。信托财产形态多样,可以是货币、有形资产、知识产权、动产、不动产等等。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亦同样多样化、个性化。
  
  二、英、美、日三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及特点
  
  1.英国
  从信托方式(受托)来看,英国的信托是作为非营业性信托发展起来的。1893年英国政府颁布《受托人法》,1908年英国成立“官营受托局”。1925年,《法人受托者》条例颁布后,由法人办理的以盈利为目的的营业性信托才真正开始。
  英国作为信托的发源地,其发展特点是:(1)以个人信托为主。现代英国信托业务仍偏重于个人信托,信托的内容多是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2)法人受托集中经营。英国的法人受托业务主要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兼营,专营比例虽然很小,但有90%以上集中于四大商业银行。(3)英国的证券投资信托也正逐步盛行。
  2.美国
  应该说,信托的真正兴旺是在美国。美国最早完成了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的过渡及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的转移,为现代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1853年,在纽约成立了美国历史上第一家专门的信托公司。19世纪末到20世纪80年代,现代信托迅猛发展。
  美国的信托业在发展过程中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美国的信托业确立以公司盈利形式进行经营的时间最早,比信托业创始的英国还早。(2)有价证券业务开展普遍。(3)信托业与银行业在业务上可相互兼营。
  3.日本
  信托业在日本的创新和发展使信托财产治理制度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和认可。其特点表现为:(1)信托与银行明显区分,这完全有别于美国的信托与银行相互在业务上兼营并趋同之特点。(2)信托银行在日本金融体系中作为长期金融机构存在,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3)信托业务多样化,且以国内信托业务为主。(4)金钱信托在信托财产中占有较大比例。(5)重视信托思想的普及。
  
  三、我国信托业制度缺失现状的具体表现
  
  1.信托业法律、法规不尽完善
  “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高度复杂的经济关系,需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框架做支撑。当前的“一法两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治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治理暂行办法》),构建了信托业的基本法律框架,但相关的实施细则相当匮乏。同时,各项法律、法规中的一些条款都有不尽合理之处。
  2.信托法规中有关条款严重限制了信托业正常发展
  治理层本着从严监管的原则,在信托法规中对信托产品的规模、营销手段、设立分支机构等方面予以严格限制。治理初衷虽好,但无疑限制了信托业务的合理发展。例如,《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治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单个集合信托计划不得超过200份合同,每份合同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这一政策规定提高了进入门槛,把大多数普通投资者挡在了外面。
  3.与信托业务相关的配套制度严重滞后
  在信托公司经重新登记,迈向规范化运转之时,信托业的配套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成为信托业长足发展的两个专业性难题。迄今为止,信托业务税收政策一直没有明确、稳定的政策意图,多为临时性的税收政策。而且重复征税现象不可避免,表现为同一笔信托收益对受托人和受益人同时两次征税。
  4.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尽完善,一股独大现象依然存在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制度基础。但由于我国信托公司从整体上脱胎于银行、财政和政府,大股东持股的“公有”味道极浓,使得法人治理结构“形备而实不至”,由此导致信托公司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风险约束机制不到位等问题仍然相当突出。
  
  四、推动我国信托业制度化建设的措施和建议
  
  1.尽快完善配套法律制度
  首先,我国的信托登记制度应对信托登记的权利人、义务人、登记机关及具体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规范。若信托登记仅能公示财产属于信托财产,而不能明确具体地公示信托的目的,则其公示功能仅表明被登记的财产是脱离于委托人和受托人责任财产的财产。其次,应制订适合信托投资公司的会计制度。最后,应当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本着促进信托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遵循信托的本质规律,有选择地借鉴、吸收国外信托税制的立法惯例,确立我国的信托税收制度。
  2.转变监治理念,扶持信托产业发展
  当前信托业的发展正处在经营模式的构建过程中,需要设立有关的监督治理委员会,对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由于政策的限制,信托业的整体盈利能力和水平十分脆弱,并且重新登记后的信托业还肩负着吸收和消化历史遗留问题的任务,加重了经营压力。假如监管不力,信托业就有可能走上违规经营之路。因此,监管部门必须从维护信托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角度出发,研究和调整监管政策和措施,给信托业的生存和发展留出一定的空间。
  3.放宽信托机构的政策约束,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针对目前信托机构展业空间受到的多方限制,必须对相关法规中不合理之处进行修改,并给予一定的政府倾斜政策,促进信托机构的起步运转。具体有:(1)答应信托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打破地域限制,以利于信托公司大规模的开展业务。(2)在营销方面建立营销渠道,取消不得宣传的法规界定,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展开公平竞争。(3)对以咨询、投资之名开展信托业务之实的公司进行规范,将其纳入金融体系内来治理。(4)信托业起步阶段,对信托业进行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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