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托公示问题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信托法》第10条)但对于何种信托财产需要如何办理登记手续没有规定。缺少公示虽然不会影响信托本身的交易结构,但是却产生了另一些问题。一方面不利于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管,另一方面会使原有的股权持有人担心会因信托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公示的问题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尤其重要。
信托公司实际持股问题
股权作为所有权,代表着所有权人对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当信托公司代为筹集资金不能按时偿还时,不仅会影响信托公司的信用水平,也有可能使信托公司被迫持有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股份。因而,在选择代为实施员工持股信托的公司方面,信托公司需要更加谨慎的设计风险防范措施。可以考虑的风险防范措施有第三者担保、超额抵押、责任保证保险等。
员工持股计划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手段。在现有的法律框架限制下,以信托的方式实现员工持股是一条可行的途径。这种方式可以规避许多在以往的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但是同时我们也必须注重到我国信托相关的法律政策还有一些不完善,甚至是限制信托发展的条款,员工持股计划对信托公司自身的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问题还需要政府和信托从业机构的共同努力来继续完善这一企业改革途径。
参考资料:
1.迟福林,中国职工持股规范运作与制度设计[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2.王斌,企业职工持股国际比较[M],北京:经济治理出版社,2000
3.黄晓黎,信托持股实践中尚待明确的问题[J],证券时报,2002
4.杨冬梅,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研究[J],工会理论与实践,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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