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目前,理论界对我国信托研究大部分还停留在基本问题的探讨上,虽然对我国信托业目前已经出现的问题进行了阐述,但缺乏对国外先进经验的研究和借鉴。本文通过对国外信托业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试图从根本上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为我国信托业确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发展思路和战略。
【要害词】信托 尤斯制度 混业经营
研究现代信托发展的历史,在探讨信托的起源上,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信托起源于英国,尤斯制度是现代信托制度的最初形态。尤斯制是一种为他人领有财产权并代其治理产业的办法,其最初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宗教上的利益,回避法令的限制,对象也局限于土地。随后这种原理被运用于其他方面,财产内容也由土地转移到物品、货币等。信托也由无偿的道德行为发展成为一种经济利益关系,成为一种具有盈利目的的经济活动。在西方,现代信托业是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的纽带,具有经济活化作用和多种社会功能。但在我国,由于缺乏基本性业务规范和定位,信托业一直存在市场不清、主业不明、违规经营等问题,并形成了一定的风险。
一、国外信托业的发展趋势分析
西方发达国家的信托与银行、证券业一般都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发展过程,目前大部分采用了混业经营模式,信托、银行及长期资本市场出现了同步发展的趋势。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资本经营的国际化进程加快以及众多国家对金融管制的放宽,发达国家信托业的制度和业务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动向:
1、信托职能走向多元化。信托的基本职能是帮助别人进行财产治理。发达国家在继续强调信托财产治理职能的同时,对信托的其他职能也越来越重视。如日本在二战后建立的信托银行制度,增强了信托机构的融资职能,极大地加大了吸收社会游资的力度,并为日本的产业和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资金支持。另外,国外信托代理证券、基金业务极为普遍,有些发达国家的信托机构已经将金融服务推广到保险、租赁、期货等其他领域。可见,信托职能的多元化使信托投资渗透到国家的一切经济生活之中,使信托派生出各种各样的社会机能。
2、信托的定义被模糊化。由于国外信托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机构交叉,使信托这一独立的金融机构概念含混不清。在美国,几乎每家银行都有专门开展信托业务的分支机构,银行把信托业务和其他银行产品分件交易,重新组合,以向客户提供更新的金融服务也日益流行起来。信托与证券的结合也越来越紧密,两者在证券业务上表现为既竞争又合作。在日本,信托机构分担证券业务的倾向十分明显,信托资金投资证券的情况很普遍,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国民储蓄形式逐渐从存款和信托转向证券的趋势。不少国家在信托机构经营证券业务方面,几乎没有法律上的限制。
3、信托投资业务逐步国际化。1984年5月,日本与美国达成协议,答应美国及其他西方国家银行参与日本的信托业务,开放日本的信托市场。不久,美国花旗银行、英国巴克莱银行等被批准在日本开展信托业务。同时,西方国家也答应日本的银行到其国内经营信托业务,使日本的信托银行体制进入欧洲国家,从而促进了日本和欧洲国家信托业的交流和发展。这种信托投资业务的国际化,刺激了各国同行业新业务的开发,各国信托业的经营经验日益成为共享的财富。
4、信托品种日益创新。西方国家的信托品种一直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创新。比如在日本,除了金钱信托以外,年金信托、职工持股信托等使其信托业务形成了范围广、种类多、方式灵活的特点,其中贷款信托就是其独创的信托新品种。早期信托的主要利用者是个人,发展到现代后,公司企业早已成为重要的利用者。信托的应用领域也从主要用于家庭和民事领域,发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二、国外信托业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制、习俗、历史渊源不同,并且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制度和经济体制各有差异,信托模式和发展状况也不完全相同,但有一些共性,发展的趋势及各自有特色的东西仍然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
1、重塑信托形象,普及社会的信托意识。发达国家的信托业之所以发达,主要原因是其信托观念早已根深蒂固。信托业的发展基础首先是受信于民,因此,构建信任基础是信托公司开展一切信托业务的唯一出发点。我国现有的信托公司在经过整顿后,一方面应加强自身的治理,重塑信托形象,另一方面应成立行业协会,重视信托理财的宣传,转变个人理财观念,提高全民信托意识。
2、对信托业的职能进行合理定位。借鉴发达国家信托业的特征,要使信托业能健康、长远地发展下去,必须结合我国国情对其进行一个基本、合理的定位。
(1)财产治理职能。财产治理功能是指信托受委托人之托,为之经营治理或处理财产的功能,这是信托业的基本功能。现代信托业所从事的无论是金钱信托还是实物信托,都属于财产治理功能的运用。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必须根植于此职能,其主要职能定位应该是财务治理,绝不能背弃该职能而偏重于其他功能的发挥。
(2)融资职能。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财产有相当一部分以货币资金形态存在,因此对这些信托财产的治理和运用就必然伴随着货币资金的融通。并且这一功能与信贷有本质上的区别,信托体现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多边关系,实现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结合,成为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的结合点。我国可以借鉴日本把信托作为融通长期资金的金融机构,利用信托的这一职能,为基础设施建设等融资。
(3)服务职能。该功能是指信托业处理和协调交易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为其提供信任、信息与咨询服务。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固有的信息不完备和交易主体内存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都使得交易费用越来越昂贵。因此,为了降低交易费用,交易主体通常都要了解与经营有关的经济信息,经济咨询、投资咨询、担保见证等则构成信托的特有业务。信托利用这一职能起到了协调经济关系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4)社会投资职能。这是一种运用信托业务手段参与社会投资活动的功能。信托机构开办投资业务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普遍采取的做法。只有信托机构享有投资权和具有适当的投资方式,其财产治理功能的发挥才有了可靠的基础。我国自信托机构恢复以来,信托投资业务一直是其最重要的一项业务。因此,该项功能可以定位为我国信托业的辅助功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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