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财富>金融理财>股票> 正文
站内搜索: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作者:老魍|来源:|时间:2007-10-12| 收藏 推荐 ]【

  重要提示

首只300元股票诞生 其年涨幅已近乎10倍 300元的高价股,如果在一年前股民们都会以为这是天方夜谭……

  1、广州点击查看广州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银股份”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9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350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同时进行,其中网下配售380万股,即本次发行数量的20%;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发行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量。

  3、本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或“保荐人(国信证券)”)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直接确定发行价格。

  4、国信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07年10月12日(T-6日)至2007年10月17日(T-3日)期间,组织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现场推介。只有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要求的询价对象方可参加推介,有意参加初步询价和推介的询价对象可以自主选择在北京点击查看北京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上海点击查看上海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或深圳点击查看深圳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参加现场推介会。

  5、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网下配售。

  6、本次发行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网下配售时间为2007年10月19日(T-1日)9:00~17:00至2007年10月22日(T日)9:00~15:00;网上发行时间为2007年10月22日(T日)9:30~11:30、13:00~15:00。

  7、初步询价报价截止时间为2007年10月17日(T-3日)12:00时(以保荐人(主承销商)收到传真或送达的询价表的时间为准),超过截止时间的报价将视作无效。

  8、初步询价结束后,如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发行,并另行公告相关事宜。

  9、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07年10月12日登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网上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工作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初步询价和推介的具体安排

  国信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推介工作。国信证券将于2007年10月12日(T-6日)至2007年10月16日(T-4日),在北京、上海和深圳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和推介,具体安排如下:

  注:1、以上时间、地点如有变动,将另行公告。

  2、如对现场推介会有任何疑问,欢迎垂询:

  深圳联系人:张小奇 咨询电话:0755-82130556、82133093

  上海联系人:郭照宇 咨询电话:021-68865435

  北京联系人:王晓娟 咨询电话:010-66211964

  三、其他重要事项

  1、询价对象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网下配售。

  2、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可从国信证券鑫网(www.guosen.com.cn)下载《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表》,也可在现场推介会从保荐人(主承销商)处领龋

  3、初步询价有效报价截止时间为2007年10月17日(T-3日)12:00时(以保荐人(主承销商)收到投资者传真或送达的询价表的时间为准)。

  4、初步询价结束后,如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发行,并另行公告相关事宜。

  5、本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直接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将在2007年10月19日(T-1日)公告的《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结果及定价公告》和《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公告》中公布。

  6、若出现以下情况,询价对象的报价将视作无效:

  (1)本次初步询价对象报价区间的价格上限不得高于价格下限的120%,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报价将视作无效。


Tags:
最新评论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快速注册通道
本站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果有侵权等事件发生,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做妥善处理
管理员 QQ:45018051 MAIL: wangnrg@hotmail.com 爱我售 爱我售-经济门户网
Copyright © 2008 i5so.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