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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配股定价问题探讨
[作者:i5so.com|来源:|时间:2008-01-06| 收藏 推荐 ]【


  由式(7)可以看出,配股的要害是对融资项目进行评估,只要项目具有投资价值,具体配股方案,如配股比例和价格无关紧要,但为了使股东必须并且乐意参与配股,一般可以采用折价发行。
  具体分析股权分置条件下的配股定价问题。
  在股权分置和全流通条件下的配股有几方面的不同。
  第一,并非所有股东同比例参与配股,非流通股一般放弃配股权,但他同样按同股同权参与配股后的利润分配,但在参与新项目利润分配的同时,原有项目的收益将被稀释,最终获利还是受损要具体分析二者的关系。我们记作ΔR。
  第二,非流通股的交易价值不是由股票的市场价格决定的,而是由每股净资产决定的,因为一般非流通股协议转让的价格基本等于每股净资产,所以,非流通股资产的交易价值的变化不受市场股价除权的影响,即不会因放弃配股而稀释,根据我国配股定价的基本要求:配股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所以被稀释的可能性较小。我们记作ΔE。
  第三,非流通股占有控股权,而且不会因放弃配股而改变地位,所以配股过程中的控制权收益和损失基本可以忽略。
  第四,非流通股虽然放弃配股,但实际配股价格的决策权却在非流通股东手中,这可能出现严重的道德风险。
  其实,配股实际上是一个非流通股具有先发优势的博弈过程,其决策的依据就是前两点中的收益的综合大于0,即:
  
  其中:E为每股净资产,N01为非流通股股本。
  从附表1中的计算结果看以看出,式(10)的计算结果一般要大于每股净资产,平均超出22.2%,所以从政策角度讲,配股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并不能保证国有资产的不损失。当然,我们这里的模型假设每股收益全部用于分红从理论上简单可行,但实际上达不到,所以出现这样的结果,尽管和实际有所出入,但能够说明配股的最低价位不是每股净资产。
  在股权分置条件下,流通股东的决策问题将不能再用式(5)来表达,因为这时流通股考虑的不仅是投资项目的可行性问题,还有非流通股对投资收益的无偿分享问题,流通股也当然要求同样的补偿,这样才能做到同股同权。未来收益的分割是以股权结构为准的,不可能得到补偿,那么只有通过认购股价的折扣来实现,即以低于内在价值的价格配股。并且得到按总体比例分配的折扣,即每股流通股(包括新配售的流通股)获得和非流通股同样的无偿收益。根据上面的思路,结合假设3可得此时的决策方程为:
  
  则由式(10)、(12)可得股权分置条件下的配股价格合理区间为:
  
  由实际计算结果可以看出,P1接近0左右,所以,该区间可等价为:
   (13)
  值得注重的是以上推导过程中没有配股比例约束,我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配股有配股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总数30%的限制,针对这一限制,股价可以在式(13)的范围内进行调整,但超出P2的制约而去满足股份总数的要求的话,假如投资者具有足够的理性,将可能给承销商和配股公司带来很大的发行风险,因为可能会发行失败或股价大跌。同时由式(9)可以得出,,所以,实际价格一般接近P2。
  
  四、实例分析
  
  我们从2003-2005年进行配股的公司中选择可以得到配股公告和历史交易数据的非金融公司44家,对它们的配股价格和对股价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对价格对配股方案公告的反应的分析采用事件研究法,历史窗口为公告前一年的全部交易日,事件窗口为[-20,20],超额收益采用αri,t=ri,t-ri0,t,其中:ri0,t=αi+βirm,t,rm,t为市场收益,系数αi、βi由历史窗口的收益数据回归求得。累积超额收益定义为: 计算结果可以看出,44家股票有33家的实际定价超出了理论上界,但平均超额量为8.2%,这和前面的分析一致,也和我国配股定价高估的事实相符。同时他们的配股比例都基本为0.3,也就是达到力所能及的最大比例,可见价格高估的出现可能和配股比例的约束有关,也可能是上市公司借机过量融资的结果。同时所有股票的配股价格都在非流通股的配股价格下限之上。
  为了研究定价高低和超额收益之间的关系,我们定义相对价格为:
  
  其中,Pd、Pu分别为定价的上下界,其均值为1.16,表现得偏大,同时,它和ar-20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03227,并且ar-20的均值为-0.0156。可见,由于配股公告公布前配股公司要和部分机构投资者及非流通股东进行沟通,所以配股消息在公告前已经传入市场,尽管配股方案未定,但根据以往的经验,流通股东对配股反应消极。随后,相对价格和ar0及ar20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03247和-0.04074,负相关依次加强,同时,ar0及ar20的均值分别为-0.0245和-0.0134,可见方案公布后,由于大部分定价过高,整体还是负效应。但由ar-20为负转向ar20为正的公司中,定价超出上界的数目的比例为72%,小于那些全为负的公司的比例80%,说明市场对定价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
  
  五、结论
  
  从以上的理论及实证结果可以看出,股权分置条件下的配股定价可以通过对配股过程中利益方的利益博弈进行研究而得到,配股定价此时不是一个无关紧要的问题,而是一个和投资项目及股权结构密切相关的问题,可以据此得到一个合理的定价区间。从实际的44家公司的配股定价看,我国普遍存在定价高估现象,这可能是由于配股比例和上市公司借机圈钱的结果。根据对配股公告的价格反应的实证分析可以看出,总体上市场对配股的反应为负面的,但假如定价相对合理,市场还是会出现正面效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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