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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度的措施
[作者:i5so.com|来源:|时间:2008-01-06| 收藏 推荐 ]【


  从诉讼方式的角度来讲,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的群体诉讼形式仅有共同诉讼,已无法满足证券民事诉讼的需要:一是共同诉讼不能包括证券民事诉讼涉及的众多投资者;二是将同一个证券侵权行为分割成若干个共同诉讼处理,可能会带来执法不公的问题。而《规定》在为法院受理和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上民事侵权赔偿案件而设置的前置条件中,直接规定法院不接受集团诉讼。因此,我国应借鉴世界各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的成功经验,有必要尽快推出集团诉讼制度。集团诉讼制度有利于中小投资者的投诉及解决法院拥挤问题,也大大提高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适用性。
  3.完善民事判决扩及效力。在判决效力上,我国的民事判决没有扩及效力,同一事件中受害者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无法直接适用法院的判决。如亿安科技股民诉讼案最终采取的是人数确定的代表诉讼,即使判决胜诉,也只有参加诉讼的300多名股东可以适用该判决,其他受害股东只能重新提起诉讼。因此,在《民事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中应进一步完善民事判决扩及效力,从而保护所有受害的投资者权益。
  4.加大对违规行为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美国等发达国家民事诉讼得以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强大的刑事责任作为后盾,许多董事和公司高级治理人在刑事责任的威慑下更倾向于通过民事诉讼私了。对我国来说,民事责任制度建设是法律框架里非常重要的一环。但短期内它对约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效果不佳。我国目前司法体制不完善,突出表现在法院独立性不够,运作受到地方政府干预,缺乏处理相关证券诉讼的经验和能力,股东民事诉讼制度很难实施。因此,我国的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应在短期内加大稽查力度,强化刑事责任,打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1]葛家澍,刘峰.会计理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2]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4):董事会独立性与有效性[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3]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中外信息披露制度及实际效果比较研究[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4]汤立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法律责任设定的问题[J].会计研究,2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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