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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对证券业进入的监管方式及借鉴意义
[作者:i5so.com|来源:|时间:2008-01-06| 收藏 推荐 ]【

摘要:近年来,各国对证券业的进入监管逐渐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监管的标准也逐渐从资本控制向全面的风险监管转变。我国对证券业的进入依然实行核准制,随着证券业的发展和市场主体自我约束意识逐渐增强,可借鉴海外先进经验,不断完善证券业的监管制度,从而提高证券业竞争力。
  要害词:证券业;进入监管;借鉴
  
  证券业是竞争性产业,它关系到国家金融与经济安全。因此,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对证券业进行监管,包括证券公司的进入、经营运作、退出等。其中,对证券公司进入的监管是证券业监管的起点。对证券业的进入监管是指证券公司开展业务必须符合最低资本金规定,必须经过监管当局许可,只有那些具有专门经营能力、专业人力资源并经审查确实能符合法定要求的证券服务企业才能获批。
  
  一、海外对证券业进入监管的方式及发展趋势
  
  证券业进入监管包括发牌程序和机构变动审批等内容。通过发牌程序,可从证券公司设立的第一步开始就对其能力和资质进行具体审查,并建立日后跟踪监管的档案,为防范金融风险把好人门关。此外,机构变动审批包括对证券机构的股权转让、收购与投资等变动事项的审批。这些变动可能使证券机构的控制权发生转移,导致过高的风险或影响到有效监管。因此,新的股权结构和投资机构必须接受审查,收购和投资行为需事先通知监管部门或获得监管机构的许可。
  国际上通行的发牌程序主要有:一是核准制,二是注册制。两者都有对注册资本金的最低要求,都要求从业人员有一定的知识水平和经验,都要求有一定的治理和经营制度等。不过,在两个制度下,政府监管机关的权力和责任不同。核准制下,政府监管机构对申请进入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然后对合格企业颁发经营许可证,履行工商注册登记制度等等。假如认为其不符合相关资格条件或出于其它考虑,监管机构可拒绝其申请,不答应进入。
  韩国对券商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其法律规定:从事某项证券业务必须获得金融监督委员会许可证。证券公司的业务许可范围取决于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根据《证券法》和《总统令》,各种类型的证券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必须满足一定要求。如综合类证券公司要求至少500亿韩元,而经济类证券公司只要30亿韩元即可。同时,证券公司必须向金融监督院提供申请文件。包括:公司名称、业务范围、公司章程、未来两年业务计划书等,由金融监督院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批准。外资证券公司在韩国开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也必须取得金融监督委员会的许可。根据韩国证券法规定,外资证券公司在韩国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的最低运营资金为10亿韩元,各分公司或办事处的营运资金也根据公司的业务范围而不同。为取得金融监督委员会许可的外资证券公司不能对韩国居民开展证券相关的业务。
  在注册制下,预备进入证券业的企业要按一定的程序向政府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只要监管机构没有异议,即可进入。其具体形式主要是如实填写并申报相关监管机构颁发的具有特定格式的注册文件等。监管机构主要审核申请的全面性和真实性,并比照相关法规,确定其是否达到从业条件。
  总之,核准制比注册制更严格,监管机构对证券业的治理权限也更大。但核准制也有不少弊端。
  证券市场的功能是配置资源,达到这一功能需要众多的市场参与者来扩展市场深度和广度,而市场的开放程度也是越高越好。核准制限制了市场的潜在进入者,削弱了证券业的竞争力,不利于市场效率的提高。对在位企业而言,获得证券经营许可证这一稀缺资源意味着可在一定程度上获得超额利润,尤其是与所获资格后取得的收益相比,申请资格的费用是微不足道的。因此,这就助长了权力寻租行为。同时也导致许多机构把资源配置在获取经营许可证方面。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在尊重金融机构自主权的基础上,以防范金融风险和促进竞争为目的,推行规范性的品质治理,监管的方式和程度逐渐发生变化。其中,在证券业的进入监管上,主要有以下趋势:
  
  (一)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历史上,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通常采用注册制,让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作用,再辅以行业自律和即时监管,从而规避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而发展中国家从保护证券业安全的需要,更多的是采用核准制。随着一些国家证券市场的逐渐成熟,监管机构逐渐放松了对潜在进入者的市场控制,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和自由化更进一步推动了这种进程。
  日本从1998年4月起从核准制转变为注册制。日本证券商可从事的证券业务种类包括:经纪业务、承销、自营、资产治理等。申请者根据自身的条件,向大藏省提出从事某一证券业务的请求,并在申请书中具体列出商号、公司的资本额、董事和监事会名单、希望经营的证券业务种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名称和所在地等,在大藏省书面通知认可该公司的申请后,即可从事相关证券业务。
  
  (二)监管标准逐渐从资本控制向全面的风险监管转变。传统的进入监管标准主要是单一的资本标准,而业务创新使证券业面临的风险多样化和复杂化,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在这种情况下,仅对资本充足与否进行监管则不足以规避这些风险。所以,在监管中,各国监管机构一方面完善净资本监管体系,从单纯规定证券公司的权益比例,逐渐转变为根据证券公司业务实际承担的风险拟定相应的风险权重,再根据风险权重计算证券公司应具有的资本。另一方面,越来越强调证券公司内控制度与治理结构的健全与否,从静态的资本充足性标准向动态的流动性风险治理过渡。
  美国SEC在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中,首次对证券公司的资本做出规定。根据证券公司所从事的风险性质,对证券经纪公司、自营商和做市商分别规定从5万美元到100万美元不等的净资本要求。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SEC进一步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要求证券企业以足够多的流动性资产对负债做出担保。按照SEC要求,证券交易商或自营商必须承诺其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5倍,或在开业后的12个月之内不得超过净资本的8倍,从而实现全面的风险防范。
  
  二、对我国的启示
  
  目前,我国对证券业的进入依然采用核准制。无论对在位证券公司的分类监管,限制证券公司对新业务领域和新地理区域的介入,还是对证券公司兼并其它证券公司、借壳上市等经营行为的干预以及外资对我国证券业的进人等方面,监管机构的监管都起决定性作用。这些进入监管措施在证券市场发展早期起到了稳定市场的重要作用,尤其在证券业初创期的社会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薄弱、经济性进入壁垒缺位的情况下,有效防止了恶意进入和过度竞争,保护了国内证券业,但也存在一些副作用。包括:监管过程中信息的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限制进入导致在位证券公司竞争意识不足,而且经营不善的公司具有壳资源价 值,不利于证券业的优胜劣汰;新资本进入渠道不畅,尽管证券公司可借壳上市,但审批程序繁琐,可利用壳资源有限,导致证券公司主要是以债权式融资和大股东增资为主,筹资成本增加,风险增大。尤其是随着证券业的逐步发展和市场主体自我约束意识逐渐增强,经济性壁垒和策略性壁垒等市场因素开始发挥作用,核准制下政府监管所导致的市场成本正逐渐高于其市场收益:首先,核准制限制了证券公司的竞争程度,使在位证券公司获得超额利润。这样,一方面导致潜在进入者利用各种手段谋求进入,从而引发寻租行为。另一方面,在位证券公司创新动力和削减成本动力不足,难以满足市场发展要求。其次,核准制偏离了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证券业监管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核准制与这些目标关联度不大,但却占用了监管机构的资源。再次,核准制不符合国际通行惯例和发展潮流,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必须遵循WTO的基本准则,逐步降低和取消行政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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